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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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培训等各类就业创业培训。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训资金年度预算,对就业创业培训进行监督,复核培训补贴申报材料,按规定核拨培训补贴。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落实培训经费;对就业创业培训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开班审核、培训监管、培训考核、鉴定服务等;负责培训资料的汇总审核,及时核拨培训补贴。

第四条 可享受政府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三)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和职技校生; (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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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人员。

第五条 符合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补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一次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和职技校生仅享受一次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省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24号、泰财农[2011]61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就业创业培训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定点培训单位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各类就业训练中心、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经认定后成为就业培训定点单位或创业培训定点单位。

第八条 申请定点培训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

(二)必须具有与承担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师资、场地、设施,有满足开设专业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三)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遵守国家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热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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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就业渠道;

(五)近三年无重大违纪违规被处罚记录。 第九条 申请定点培训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泰州市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申请表》(附件1);

(二)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设立的培训专业及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四)教师、专家名单及教师资格证或聘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教学管理制度、教学大纲和选用的教材名称; (六)教学及实训场地自有或租约凭证; (七)《泰州市诚信办学承诺书》(附件2);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定点资格认定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采取审核认定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审核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请单位向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二)人社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核查;

(三)对符合条件的审核认定为就业培训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定点单位由省人社厅统一认定,按照省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培训定点单位年检制度,实行退出机制。年检制度办法由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另行制定。人社部门每年对定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教学管理、就业效果、遵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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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和年检,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为合格或不合格。对管理混乱、培训效果差的培训定点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培训定点单位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培训定点单位星级评选制度,共五级,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人社部门根据培训定点单位的办学理念、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就业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星级。

第三章 就业创业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定点培训单位要加强内部培训管理,在认定的培训专业范围内开展培训。要按照全市“双轮驱动战略”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开发更多新的有技术含量和市场前瞻性的培训项目,满足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注重技能实训,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训相结合,开展定向式、订单式等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夜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第十五条 定点培训单位实行自主招生,要通过宣传专栏、招生简章、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就业去向以及培训补贴对象等内容,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定点培训单位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3); (二)培训计划及课程安排;

(三)《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泰州市就业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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