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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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问题

4.4 抵债固定资产入账违背谨慎性原则

根据准则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处理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时,使用了谨慎性原则,但在关于固定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时,一味的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却又违背了谨慎原则在会计上的一个具体应用——成本与市价孰低。

4.5 公允价值的运用缺乏市场基础

与西方发达国家健全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存在许多制约因素,我国的体制与市场都不够成熟,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造成产权不清;股票价格与市场的背离显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欠缺;独立评估机构不论是素质还是业务技能方面都达不到公众的期待;而急需摆脱债务危机的企业之间大量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公众不得不怀疑,公允价值是否真正可以可靠计量。可想而知,公允价值的正确运用,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为其做支撑,虽然调查表明,我国目前的资金市场已经属于次强有效式,但是政府干预,人为操纵股市价格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获得一个令人信服的公允价值呢?操之过急的引入,是否会连最基本的可靠性都无法保证呢?如果不加以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可能会出现偏差或人为操纵利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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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对债务重组中存在的会计问题的处理措施

5.1 对重组产生的相关税费的处理措施

针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抵债时涉及的相关税费,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如果实质上是由于处置引起的,则应冲减资产转让损益;发生在清理过程以外的相关税费,应冲减债务重组利得。同样,对于其他的重组方式中相关税费和费用的处理也应该以此区分。

5.2 对债务重组损益处置的处理措施

债务重组损益需要在以后会计期间进行分摊。损益分摊到以后会计期间,不仅可以减少利润的虚增,还可以为企业降低因利润虚增而产生所得税费用的负担,这样更有利于面临财务危机的企业走出困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债务人获得的重组好处是有条件的,它要在将来承担重组后债务和预计负债的偿还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按重组协议承担后期义务,则债权人有权利追回以前所作的利益让渡额。所以债务重组收益的获得来自于将来的努力。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这些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可以开设“递延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和“递延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科目。债务人将重组债务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以后各期分摊为营业外收入。

从法律方面来说,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等一系列专业概念,由于逻辑性错误而需要进行正名。债务重组是针对债务人而言的,债权重组是针对债权人而言的,而会计准则定义中是要把债务重组和债权重组总体下一个概念,因此债务重组应重命名为“债的重组”。同时,所引起的债的重组账务处理,也需要理顺其逻辑关系。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按照正确的账户名称进行财务处理。笔者认为对债务重组损益递延的基础上,分摊在本期的属于债务人收益的,应该把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递延利得”账户;属于债权人收益的,应该把重组损失转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重组递延损失”账户。

5.3 对重组损益反映在一个会计账户的处理措施

依上述,就可以利用递延收益账户的过渡作用,将债权人对债权已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首先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以后各期抵减债务重组收益,最后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一个会计科目上,也能方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从财务报告中直接获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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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缺乏谨慎的处理措施

固定资产入账应作如下改进:固定资产抵债时必须考虑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公允价值、折旧与债权人的有关债权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与净值的差额、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债务重整中的双方都应被看作是持续经营企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1、当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高于公允价值时,债权人应按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增加固定资产,按债权人账面价值减少应收账款等债权,按公允价值与原值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收账款重整时扣除坏账准备后) 作为一项损失,记入当期损益。2、当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或高于其债务人账面上的原值时,债权人对接受抵债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不记折旧;其余同1。对于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债的情况,对其公允价值与被重整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一项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做才能让准则真正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5.5 公允价值合理运用的处理措施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对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如果不具备资产市场,应由双方协商并结合资产评估的数据入账。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作好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认工作,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公允价值应用的问题产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更好的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趋同的必然结果。虽然我国目前的公允价值计量条件不够充分,为了尝试着利用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来更加准确的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采用估值技术来保障公允价值的公允性。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原则上要求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同了中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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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总结

遵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原则是债务重组的制定的基本前提。经过研究,我们了解到,债务重组损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性原则确认为递延收益。这样分配到以后的会计期间进行分摊,以减少债务人在财务危机时候应承担的税负,为企业的继续生存提供保障。这样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致性要求,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债务重组损益反映在递延收益或递延损失会计账户上。相应的,减少了会计利润的虚增而引起的会计资料真实性缺乏。同时,应该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系统的完善,保证公允价值运用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在合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下,应注重债权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在会计处理方面,债务人要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应当严格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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