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特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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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和运输。

第4.5.5条 装配式洁净室的四周壁板中,宜有一面或两面紧贴或靠近外 围建筑的墙壁。紧贴时,壁板与墙壁之间的安装缝隙应封闭;靠近时,应留有清 扫距离。当装配式洁净室时,壁板外侧设有技术夹道时,壁板与外围建筑内墙面 之间净宽不宜小于600毫米。 第五章空气净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二、在满足人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级别,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

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第5.1.2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

第5.1.3条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二、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时,洁净室温度为20~26度,温度70度。 第5.1.4条洁净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频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一、乱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立方米。

第5.1.5条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

第5.1.6条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洁净室正压控制

第5.2.1条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4.9Pa,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不小于9.8Pa。 第5.2.2条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宜按下式计算: Q=q1·Σ(q·L) (5.2.2)

式中:Q--维持洁净室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米3/时); a--根据围扩结构气密性确定的安全系数,可取1.1~1.2;

q--当洁净室为某一正压值时,其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米3/时·米);

L--围扩结构的缝隙长度(米)。

第5.2.3条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可按表5.2.3采用。 压差(Pa) 门窗形式

非密闭门 密闭门 单层固定密闭木窗 单层固定密闭钢窗 单层开启式密闭钢窗 传递窗 壁板 漏风量(米3/时·米) 4.9 17 4 1.0 0.7 3.5 2.0 0.3 9.8 24 6 1.5 1.0 4.5 3.0 0.6

14.7 30 8 2.0 1.3 6.0 4.0 0.8 19.6 36 9 2.5 1.5 7.0 5.0 1.0 24.5 40 10 2.8 1.7 8.0 5.5 1.2 29.4 44 11 3.0 1.9 8.5 6.0 1.4 34.3 48 12 3.5 2.1 9.0 7.0 1.5 39.2 52 13 3.8 2.3 10.0 7.5 1.7 44.1 55 15 4.0 2.5 10.5 8.0 1.9 49.0 60 16 4.4 2.6 11.5 9.0 2.0

第5.2.4条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的启闭联锁。系统开启时,联轴和序应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系统关闭时,则闻锁程序应相反。 第5.2.5条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值班风机,并应对新风进行处理。

第三节气流组组织和送风量

第5.3.1 气流组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空气洁净度和人体健康的要求,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流向单一。

二、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

三、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的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区高度范围内。

第5.3.2条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和送风量,宜按表5.3.2选用。 第5.3.3条乱流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规定的最大值; 一、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要的送风量。

二、按表5.3.2规定的送风量。

三、根据热、湿负荷计算和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送风量。 四、按空气平衡所需要的送风量。

第5.3.4条当生产工艺仅要求在洁净室内局部工作区达到更高的空气洁净度时,其气流组织设计应使洁净气流首先流经该工作区,或在洁净室的不同区域形成不同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工作区,其型式可分别按图5.3.4-1、5.3.4-2。

第5.3.5条层流洁净室内不宜设置洁净工作台;乱流洁净室内可设置洁净工作台,但其位置应远离回风口。

第5.3.6条洁净室内有局部排风装置时,其位置应设在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 第四节空气净化处理

第5.4.1条各等级空气洁净度的空气净化处理,均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

注1:100,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代高效空气过滤器。 第5.4.2条确定集中式或分散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特点和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面积、位置等因素。凡生产工艺连续、洁净室面积较大时,位置集中以及噪声控制和振动控制要求严格的洁净室,宜采用集中式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第5.4.3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凡工艺过程产生大量有害物质且局部处理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或对其他工序有危害时,则不应用回风。 第5.4.4条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除直流式系统和设置值班风机的系统外,应采取防止室外污染空气通过新风口参入洁净室内的防倒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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