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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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研究生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校内各级管理部门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全校教职工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循重庆大学“耐劳苦、尚俭朴、勤学业、爱国家”的校训和发扬光大重庆大学“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崇尚科学,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且符合《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者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先向学校提出申诉;若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注重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学术诚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必须在正式报到注册前五天,在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上预注册。正式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期限、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接受他人代办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凭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一个月未到校报到注册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于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的复查由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负责,审阅学生档案有疑问的,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研究处理。身体状况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新生是否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及培养办公室负责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由学院院长提出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查实后,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学院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获准的保留入学的资格,并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具有学籍、不享受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本人必须按照学校所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批准期限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违规,并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理。逾期超过一个月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报到当日应上网注册,7日内完成网上个人信息录入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往届生应在规定的每学期开学报到日期3日内完成网上注册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只有本人到校报到且完成网上注册并经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确认后才视为已注册。若无正当理由,新生超过7个工作日、往届生超过3个工作日才注册的,视为违规,其当月普通奖学金停发。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凡未注册的研究生均暂停发放普通奖学金。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及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均需按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须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记入纸质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一律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试或考查可采用开卷、闭卷、写

论文等形式。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方式由研究生院统一规定,专业课程考核方式由各学院任课教师选择并报学院分管院长同意。

公共课试题由课程组命题,专业课试题由任课教师命题、系主任审批。采取笔试形式进行课堂考试的课程,其考试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

专题讨论、实验、教学与科研实践、选题报告等教学环节的考核,以考查方式进行。考查主要依据研究生平时完成的作业、规定的任务或期末检查进行评定。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以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方式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和两级记分制。 学位必修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选修及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优为90~100;良为80~89;中为70~79;及格为60~69;不及格为60分以下)。

对于个别难以用五级记分方式评定成绩的课程,可采用“合格”或“不合格”两级记分。

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具体管理办法按《重庆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组织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的课程考试或考查,其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必须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注“重修”字样;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百分制超过60分)及以上的,一律以及格或按60分记载,第二次重修不及格的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都注明“重修”字样,载入学生本人档案。两次重修不及格者,取消重修资格,其处理办法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必须获得规定学分,否则不予毕业。 各类研究生的应修学分按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应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修满规定学分,完成选题报告后,方可进入中期考核。研究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按《重庆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除必修课程外,允许跨门类、学科、专业选修研究生课程,并记学分,但不得超过两门。

研究生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并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同意后跨校学习课程。在他校学习的课程成绩(学分)由该校研究生院(处)出具成绩单,并提供试题和试卷,经本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后可承认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允许其参加下一届该课程的考试,记入成绩并备注“重修”字样。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而需重修的,公共课程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专业课程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重修,该考试成绩不注明“重修”字样;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违规,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处理,对认识态度好的,可允许其重修,但备注“重修”字样。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由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确有特长需转专业,或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或确因某种特殊困难需转专业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由原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以及转入专业的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后,报送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办理。原则上不得跨门类转专业或由低分录取专业向高分录取专业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按期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在本校继续完成学业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资料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及接收学校同意接收的书面材料,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院长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学科门类的,硕士层次转为博士层次的,非全日制转为全日制的,由录取分数低的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申请经批准,由学校报重庆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重庆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学校商洽重庆市教委将有关材料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学制及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部分硕士专业其学习年限由学校规定可适当缩短,但不低于2年。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4-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可适当缩短,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业成绩优秀、科研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答辩,但必须满足十五条的规定,且硕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博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5年。具备条件的研究生应于答辩前6个月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提前答辩的书面申请。因故不能按时进行答辩,但学习年限尚未超过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研究生应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延期答辩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有碍公共健康,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休养治疗的,经导师、学院分管院长同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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