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体育学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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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健全领导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总支的建设,要健全责任制,层层负责,认真搞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学期末要做好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总结要向党员大会报告,经过党员讨论通过,同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汇报。凡属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及组织部请示、报告。 附则条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体育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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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育学院党总支办事公开制度

一、 上级要求公开办理的事情公开办理,必要时应予以公示。 二、 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及时在党员干部、全体党员、全体师生员工

中传达中央、省、学校和其他有关文件。

三、 公开处理的重大事情,必须事先同民主党派协商,或事后向民主

党派通报,以取得理解、支持和协助。

四、 设置“书记接待日”,听取或答复党内外同志对公开办理有关事

务的要求、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 公开办理重大事务的人有义务回答咨询,有责任向党总支、支部

书记、支委会、党员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汇报办事情况。

六、 发展新党员应按上级要求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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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育学院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 坚持每学期一次党总支委员民主生活会和一次党总支组织生活会

制度。

二、 民主生活会实事求是,畅所欲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团

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原则。

三、 每次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内容按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做到中心内容突出,征求党内外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会议记录。

四、 党总支民主生活会由上级党委委派人指导和监督。党总支民主生

活会的情况由总支书记向党委组织汇报。

五、 党总支委员除参加一年两次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所在

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党员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如有特殊情况,须履行请假手续。

六、 民主生活会允许党员保留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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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党总支委员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党总支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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