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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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 国际法基础理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二)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它们被用于处理国家

间的关系时,则产生国际法的效力,因此属国际法的一种渊源。

4.确立国际法的辅助资料。国际法的辅助资料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它们对解释说明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存在以及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辅助功能。按《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的辅助资料有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但在实践中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辅助资料。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从实践的角度考察,主要是国家如何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如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

对国际习惯而言,多数国家认为,如果其与国内现行法律不相抵触,则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无需再转化为或采纳为国内法。例如,英国、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明确规定国际习惯规则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至于国际条约,各国则有不同的规定。一些国家认为国际条约在其国内具有效力或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因而其国内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条约,这种适用方式被称为“纳入”。而另外一些国家则认为,只有把国际条约规则内容制定为国内法规则,使之在国内生效,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则。这种方式被称为“转化”。

(二)国际法在中国的效力

我国宪法未对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作直接规定。关于国际法在我国的效力问题,我国的习惯做法为:⑴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⑵如果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不一致,我国将会依据国际条约对相关国内法进行修改或制定新的国内法。⑶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既低于国际条约,又低于国内法。

四、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又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且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

律关系。这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首要条件。第二,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实质条件。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1.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也被称为原始和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当代国际法是以规范国家关系作为主要对象的。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的。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只能在此限度之内。

3.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殖民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民族解放组织作为该民族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参与某些国际关系,从而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主体。。

4.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

五、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这种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出了个别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指导作用。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第二,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第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

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抛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互相尊重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

2.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依此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内政是指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并非一国境内发生的一切都属于该国内政。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要看它是否符合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虽属一国国内管辖权内的事项,但根据条约该事项成为国际法的限制对象而国家对此负有法律义务时,该事项便成为该国不能自由决定的问题。各国对实行种族隔离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作的斗争,当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

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也称为不侵犯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使用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别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威胁或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作了阐明:第一,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须负国际责任;第二,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第三,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侵犯他国边界和国际界线;第四,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对阐释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时所指之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之任何强制行动;第五,每一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军在内,侵入他国领土,有义务避免在他国发动、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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