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委托代理理论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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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委托代理理论”简述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处理有关事物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能与收益分享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委托人往往不知道代理人要采取什么行动或者即使知道代理人采取某种行动,也不能观察和测度代理人从事这一行动时的努力程度,同时两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分割关系,通常会使得代理人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图行事,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委托—代理问题。

一旦企业出现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其后果不仅是企业所有者的利润受损,也使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受损。由委托人—代理人问题而导致的效率损失不可能通过政府的干预解决,而需要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措施加以解决。解决委托人—代理人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实施一种最优合约。最优合约是委托人花费最低限度的成本而使得代理人采取有效率的行动实现委托人目标的合约。

(2)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①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般来说,代理人掌握的信息比委托人更多一些,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努力程度,更了解有关企业内部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这些信息特别是一些专业信息、关于努力程度和决策的风险等信息,委托人是很难掌握的,或者即使能够取得也因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这就使代理人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欺骗成为可能,委托人被迫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对国有企业来说,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因为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作为所有者的全国人民虽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但因为国有企业的数量众多,要掌握关于某一个国有企业的信息是不可能的。即使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也管辖着许多的企业,也很难获得关于某个企业的详细信息。再加上其官员本身既是委托人也是代理人,与企业没有直接的所有关系,不会像非国有企业的委托人那样,有足够的动力去努力获取各种关于企业的信息,所以其掌握的信息也是不够的。委托代理链条的延长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信息优势去谋求自身的利益而放弃股东的利益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委托—代理问题也就更加严重了。

②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可以适当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代理人的行为与委托人的目标尽可能地趋于一致。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假设,代理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既定的制度下,代理人的行为目标是借助于委托人提供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就是说,代理人的行为取决于其生存的制度。有效的制度,能够使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大体一致;相反,则使代理人的目标严重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但是在国有企业中,没有相应建立起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经理人员的责、权是不对称的。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通常是一种干部任免,其收入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很小,而且几乎没有设立经理人员的责任机制,经理人员作出错误的决策可以不负担任何损失,其行为较少受到约束。一方面,经理人员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等各种剩余损失,可以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经理人员尽力工作花费心血,搞好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去争取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得不到相应的剩余收人。相比较起来,少花费一些心血,少承担一些风险,自己的收益没有减少,或者即使收益减少了,但比起少承担的风险和多获得的闲暇来说,也是值得的。这就使得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很难有压力也缺乏动力去努力工作。有些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甚至通过国家赋予的特权来寻求租金,最大限度地获取各种个人利益。

③在企业内部发挥约束功能的主要是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很不完善的。主要是多层委托—代理关系限制了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和行使独立监督权的监事会成员的任用,主要采取干部委派制,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相关性更小,加之责任机制缺乏,

对各代理人努力程度和业绩的考察、监督更困难。而且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也都会存在着“搭便车”心理:一个人监督的成果要由很多人来享受,成本却只由一个人承担,而没人监督也追查不出这个人的责任。这样比较分析的结果是国有企业所有者严重缺位,没人承担国有企业股东的责任,没人监督经理层代理人。董事会和监事会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加上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本身运作不规范,各级代理人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经理人员越权,监事会成员地位不独立等情况时有发生,各级代理人之间缺乏制衡机制,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严重弱化。

约束机制的完善还突出表现在外部约束制度的建立,其中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对代理人施加外在压力,督促和鞭策代理人的行为。所有者及其代理人通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企业利润、股票价格等指标可以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营业绩。一般来说,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高、股票价格稳定增长,就说明代理人的经营业绩较好,代理人在市场上的价值就高;反之,代理人的价值就低。这种由市场来判定代理人业绩的做法,将代理人的行为与其未来潜在的收益直接挂钩,对代理人具有更大的约束功能也具有更大的激励动力。但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还不成熟,非市场力量对企业经营行为还有一定的干预,因而产品市场还不能充分发挥其评价约束功能。加之国有企业中占最大比重的国有股不能流通,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代理人员还不能迫切地感受到接管的危险,失业的风险意识不强,资本市场的约束功能也被削弱。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也影响到代理人市场的发展,因为委托人难以获得关于代理人业绩的足够信息,对代理人的评价也就不客观,所以很难从代理人市场上挑选到合格的代理人。

(3)委托—代理理论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解决委托—代理问题要转变思路,不是代理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工作,而是现行的制度决定了其行为与委托人的目标偏离。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总是受自身利益最人化驱动的,作为国有企业最终委托人的政府,其任务不是去试图改变代理人的行为模式,而是要尽可能地建立和维护既有利于社会,又能保证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制度框架和竞争规则,使得代理人在这种制度下的行为能够达到其自身利益与委托人利益的最大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制度改变了,经济人的行为也将随之改变。这项制度主要是指一套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激励约束制度,政府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①建立激励机制。

要使委托—代理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建立具有促进性的激励机制是首要的。这套机制的建立主要应该能够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趋于一致,其思路是使代理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委托人的利益也能够相应实现,也就是要追求两者利益的一致性。代理人的目标具有短期性,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办法使其拥有一部分剩余索取权,或者签订长期合同,把代理人的经济利益长期化。信息机制也可以发挥激励功能,将对代理人的激励信息包含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使代理人在决策时,不仅需要参考原有已获得的信息,而且需要参考由信息激励机制所发生的新信息。这些新信息能够使代理人不会因为隐瞒私人信息或显示虚假信息而获利,只会招致损失,从而保证代理人无论是隐瞒信息还是采用虚假的信息,都是徒劳无益的;反过来如果代理人根据信息激励机制的要求去做事,也一定有相应的收益,最终产生潜在的激励效果。

②建立约束机制。

A.从企业内部来讲主要是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尽量减少通过干部任免制度来挑选国有企业的代理人,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通过代理人市场,根据市场对其的评价来进行选择。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工资应该与企业的效益直接挂钩,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其行为目标就将与企业的目标一致。其次,还要严格《公司法》规定明确各级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代理人的责任意识。在

国家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代理人的职责及完不成职责应承担的责任,还要加人代理人保证不损害委托人的条款并要求代理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当代理人没有完成职责或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时,可以直接追究其责任或用其财产补偿。这种措施主要是使代理人承担一定的代理成本,避免不必要的剩余损失。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获取充足的信息量也可以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中纳入尽可能多的必要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委托人信息的不足。

进一步减持国有股份,分散股权,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也能促进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国有股减持,并不是说要动摇国有股的控股地位,只是适当削弱国有股权在企业治理中的发言权,改变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一家说了算”的局面,适当引入其他股东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其他董事与国有股代理人之间的行为制衡,强化对国有股代理人的约束,从而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功能的发挥。

B.完善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国有企业代理人的外部约束。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有利于市场机制约束功能的发挥。政府应尽量避免对产品市场的干预,鼓励企业之间自由竞争,允许国有产权的自由流动,在市场的导向下自发进行产权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企业经营不好,就由市场决定其兼并还是破产,以及由谁来兼并等问题,而不是由政府进行行政干预。委托人从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上获得关于代理人的比较客观的信息,可以有效地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委托人还可以凭借从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获得的信息,到代理人市场去挑选合格的代理人,减少行政任免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经营良好的企业价值高,经理的价值也就高;反之,经理的业绩差(排除政府不当干预造成的经营不良),经理的价值就低。不仅是委托人,代理人也可以通过市场清楚地知道自身的价值,这是与其未来的潜在收益直接联系的,其行为就不得不从仅仅追求自身利益转向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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