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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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室内装修

第4.4.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等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温层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第4.4.2条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避免眩光、便于除尘等要求;应减少凹凸面,阴阳角做成圆角。室内装修宜采用于操作;如为抹灰时,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

第4.4.3条 洁净室的地面,应符合平整、耐磨、易除尘清洗、不易积聚静电、避免眩光、并有舒适感等要求。

第4.4.4条 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顶棚宜抹灰。如需在技术夹层内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宜增刷涂料饰面。

地面、回风地沟和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应采用防水或防潮、防霉措施。 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应易于除尘。

第4.4.5条 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玻璃金属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第4.4.6条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无窗洁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

第4.4.7条 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4.4.8条 洁净室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室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顶棚和墙面宜为0.6-0.8;地面宜为0.15--0.35。

第五节 装配式洁净室

第4.5.1条 在新建或改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中,对于面积不大、层高较低、要求空气洁净度较高的生产环境可采用装配式洁净室。

第4.5.2条 装配式洁净室所在的房间应有空气净化要求,并应与装配式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相适应。外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4.5.3条 装配式洁净室顶棚可由装配式洁净室本身内壁板或支柱支承,也可固定在外围建筑上。回风地沟或回风地坑宜设在外围建筑的地面以下。

第4.5.4条 装配式洁净室设计应满足在该室室内安装壁板的要求。装配式洁净室的构配件应做到:连接构造的整体性强、气密性好,并便于组装、拆卸、包装和运输。

第4.5.5条 装配式洁净室的四周壁板中,宜有一面或两面紧贴或靠近外围建筑的墙壁。紧贴时,壁板与墙壁之间的安装缝隙应封闭;靠近时,应留有清扫距离。当装配式洁净室时,壁板外侧设有技术夹道时,壁板与外围建筑内墙面之间净宽不宜小于600毫米。

第五章 空气净化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1.1条 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内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各工序的不同要求,采用不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二、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洁净室的气流组织,宜采用局部工作区空气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第5.1.2条 层流洁净室和乱流洁净室以及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其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均宜分开设置。

第5.1.3条 洁净室内的计算温、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二、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时,洁净室温度为20~26℃,湿度小于70%; 三、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温度为16-28℃。

第5.1.4条 洁净室内应保证-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

一、乱流洁净室后送风量的10-30%,层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 二、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三、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立方米。

第5.1.5条 洁净区的清扫,宜采用移动式高效真空吸尘器或设置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洁净室内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的管道,应暗敷。 第5.1.6条 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中,对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可按附录四和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洁净室正压控制

第5.2.1条 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静压差,应不小于0.5毫米水柱;洁净区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0毫米水柱。

第5.2.2条 洁净室维持不同的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宜按下式计算: Q=a.∑(q.L) (5.2.2)

式中Q一维持洁净室正压值所需的正压风量(立方米/时), a一根据围护结构气密性确定的安全系数,可取l.l-l.2; q一当洁净室为某一正压值时,其围护结构单位长度缝隙的渗漏风量(立方米/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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