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江苏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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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集系统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各地遥测站点使用中国电信CDMA网络传输数据。数据由省电信经省水利厅专线进入水利专网,分发至各市县分中心,各地监测站的采集信息由所属分中心接收入库,经整编后通过系统上报省中心。

第十五条 采集系统的运维管理主要内容是对测站中RTU、DTU、防雷、传感器、电源、太阳能板、蓄电池、机箱、电缆以及接地等设备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采集系统的运维管理核心任务是保证测站的不间断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纳入水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各级运维单位负责所属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原始数据采集情况的日常运行监视,对采集数据每天进行一次的比对分析,保证入库数据的准确性,发现测站异常、报警要立即排除。

第十七条 取用水计量设施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水表一般为3年,超声波流量计一般为5年,电磁流量计和涡街流量计一般为10年;但计量设施运行过程中出现损坏且不能修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测站的日常管理:

1、每月至少一次对所管辖的站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2、每年至少一次对投入式水位传感器进行检查和养护,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与养护;

3、每季度至少一次对太阳能电池板表面清洁; 4、每两年至少一次蓄电池和防雷接地的检查和养护。 第十九条 测站设备故障的处理:

1、在测站设备出现故障时,运维人员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其中,测站RTU、DTU、电源、电池、太阳能板和防雷等设备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测站计量设备出现时,应在48小时内排除,并作好检查维修记录;

2、为了保证系统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及时做好备品备件的准备工作,备件数量一般按总数的5%配备。

第二十条 测站变更必须符合水资源系统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变更方案须报省厅审核确定。

第五章 应用系统及数据库维护

第二十一条 应用系统包括基础信息管理、水资源实时信息服务、水资源规费征收管理、取水许可管理、地下水管理、节水管理、水功能区管理、饮用水源地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务管理和综合统计、水资源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地方自建系统等内

容。

数据库包括:水文地质、取用水户、取排水、取水许可、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地下水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功能区、水源地,排污口等水资源数据库,以及水资源实时运行库。

第二十二条 应用系统运维管理:

1、各级运维部门对应用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应定岗、定人、定责,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2、维护和管理应用系统平台环境及相关支撑软件,预防和解决应用服务器可能的故障,确保应用系统正常工作; 3、各级运维部门对软件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定期检查应用系统软件日志。出现故障或其它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通知技术开发单位组织人员修改完善;

4、每年度内定期研究分析应用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应用系统数据采集、更新和共享情况,提出应用系统运行报告和建议,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运维管理主要由数据库运行管理、数据库运行维护制度建立、数据库运行管理培训等内容组成。

1、各级运维部门由其负责本级水资源数据库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职责涵盖数据库管理、数据维护、数据质量监控、数据责任、数据安全等六个组成部分;

2、数据库运行管理包括制定水资源数据库系统运行任务计

划、定期对水资源数据库系统进行升级,以提高系统性能。

3、建立严格的水资源数据库运行维护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系统维护制度等。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随意人为停运设备。发生重大故障造成系统停机,应作出通告说明;

4、水资源数据库系统应采用实时备份方式,保证在数据库出现问题时正常恢复;

5、针对数据库系统维护人员,每年应提供数据库系统运行管理的培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应用系统用户的管理要求如下:

1、应用系统用户是全省各级水资源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进入操作运行;

2、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资源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

3、用户按省、市、县三级管理,分别授予不同的使用权限。在同一级细分为系统管理员级、操作员级。

第二十五条 地方自建系统升级改造必须符合水资源系统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方案须报省备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与运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正常运行维护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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