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江苏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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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和《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江苏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工程及后续所建工程、各级取用水单位自建并接入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信息采集、通信网络、中心机房、业务应用软件、数据库等内容组成。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运维情况纳入水资源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运维经费优先在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发布标准的,由省水利厅制定相

关技术规范或标准。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工作可以采取外包服务方式,外包运维服务单位的确定应符合相关规定,参与运维服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有类似工程业绩,具备专门人员和本地化服务条件。

第五条 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取水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配合做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测站的正常供电和设备的日常防护,保证测站的正常运行。

新取水用户应承担测站建设的设备费,配合做好测站建设工作,并将测站建设作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关细则,落实省级运维经费,组织省级水资源系统的运维工作,督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筹措经费,协调处理运维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维工作,及时落实本级运维经费。

第七条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制,省

水利厅成立省级运行维护小组,厅水资源处、省水资源服务中心、省水利网络数据中心参加,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成立运行维护小组,并接受省级运行维护小组的指导与考核。

第八条 省级运行维护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各地水利(务)局成立运行维护小组,审核批准组建方案;

2、组织制定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维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3、监督和指导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维、统计,考核各地运维工作;

4、负责业务应用软件、数据库、省中心机房的运行和维护; 5、协调全省水利专网通达问题,协调无线通讯服务; 6、制定和实施系统升级改造方案,审核批准地方自建系统接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方案;

7、确定外包运维服务单位;

8、做好运行维护档案材料整理工作; 9、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10、负责与各地水利(水务)局及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处理运维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运行维护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所属分中心机房、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库、辖区内测站的运行和维护,定期巡检测站;

2、对辖区所属数据负责,包括测站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业务应用软件中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协调辖区水利专网通达问题;

4、制定和实施自建系统的升级改造方案,审核测站变更方案,并报省备案;

5、确定外包运维服务单位;

6、做好运行维护档案材料整理工作;

7、配合做好有关的评比考核、技术培训和学习交流工作; 8、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系统运维工作的协调,研究和处理运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机房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 机房管理按照《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定期巡检记录。

第十一条 省水资源系统依托中国电信CDMA网络和全省水利专网实现数据传输,CDMA网络信道租用费统一由省级负担。

第十二条 有线网络运维及信息安全管理按照《江苏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执行。网络、域名和节点命名及IP地址申请、分配和使用等,执行《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2004)。

第十三条 为解决部分不通水利专网用户的通讯问题,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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