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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镇区建设规划内容应包括:
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地空间布局,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对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等设施和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确定旧镇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步骤,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标高,竖向设计,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设施,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镇区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和方案资料。
图纸包括:镇区现状分析图,镇区建设规划图、镇区工程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
文字资料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至20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3年至5年。
例题:根据《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镇区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不包括(C)。
A.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B.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C.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管理措施
D.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八、《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1)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该办法。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县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3)规划和计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并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4)规划控制。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和附图,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人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
(5)用地规划许可。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比例上缴城市政府。
(6)规划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例题: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内容规划设计条件不应当包括(B)。
A.容积率 B.基础设施条件 C.建筑高度 D.开发期限
九、《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和国家计委根据有关规定,于l991年8月发布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该办法。
(2)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选址工作。
(3)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一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是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与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是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具体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等。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基建程序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部于l995年6月发布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该办法。
该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2)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规划管理。
规划编制审批,建制镇规划由建制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项目审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审批,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