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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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实质是,同一被保险人的两台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受损,能否互相成为第三者的损失,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定义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发生事故责任方的损失与受害方的损失是同一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赔款,不能最终又回到被保险人手中。

3、本案还有一点应该提起注意的是驾驶员因为脚穿高跟鞋开车,造成了这起事故,穿高跟鞋开车确实是不安全因素,虽然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驾驶员穿什么鞋做限制规定,但是,只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才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案情介绍

2007年8月10日,沈阳市某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将自有的田野轿货汽车, 牌照号码辽AXXXX(教练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2007年9月30日,驾驶员李某(教练员),驾驶辽AXXXX田野轿货汽车,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浑河大市场教练场地行驶时,因脚穿高跟鞋,采取刹车制动时,脚误踏到油门上,车辆撞到同在浑河大市场教练场地的辽AZZZZ田野轿货汽车左侧,造成两台车辆损坏。此事故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交警队处理,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辽AXXXX车损失693元,辽AZZZZ车损失2014元。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沈阳市某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过查勘,发现受损的两台车辆都是同一被保险人的财产,而且被撞的辽AZZZZ车同时也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该车与辽AXXXX车一样,在同时间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理赔焦点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索赔单证后,对该事故如何理赔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台车辆都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这两台车分别在各自有责任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两台车辆的损失都不能赔付,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按第二种意见处理,通知被保险人,报案的两台车,不能按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处理,不属于保险责任,两个案件予以注销。

本案点评

此案的实质是,同一被保险人的两台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受损,能否互相成为第三者的损失,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定义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发生事故责任方的损失与受害方的损失是同一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赔款,不能最终又回到被保险人手中。

3、本案还有一点应该提起注意的是驾驶员因为脚穿高跟鞋开车,造成了这起事故,穿高跟鞋开车确实是不安全因素,虽然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驾驶员穿什么鞋做限制规定,但是,只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才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事故后投保骗取保险赔偿应拒绝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19日,被保险人丁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辽AUXXXX桑塔纳2000型轿车,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保额1万元;不计免赔附加险等,保险生效期限为2007年4月20日零时。

2007年4月21日11时27分,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2007年4月20日13时30分,辽AUXXXX车辆由丁某本人驾驶,从沈阳市开往朝阳市,在朝阳市101国道路段,因避让车

辆操作不当,驶入公路左侧路沟边,撞到树上,造成车辆损失,丁某本人受伤。 该事故经当地交警处理,认定丁某负全部责任。经委托当地保险公 司对受损车辆定损,车辆损失31626元。受伤司机在当地医院简单处 理后回到沈阳继续治疗。

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后,对于被保险车辆保险生效当日在外地出险产生疑问,经查询该车辆上期保险记录时发现,该车已经脱保半年之久了,经委托调查公司查实:1、事故发生后当地的保险公司没有查勘该车辆事故第一现场,该车辆定损是在车主将车辆送到当地的修理厂家后进行的,时间已经是报案后的第二天了。2、当地交警查勘了事故第一现场,但是,处理事故现场的交警对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不能确认,并说事故发生在一两天内的现场,无法确认准确时间。3、了解访问事故发生地群众,反映该处发生过车辆肇事,事故车辆曾经停放在现场2天时间。4、了解当地几家医疗单位时,在当地的一家医院中发现受伤司机在2007年4月19日16时在该医院进行治疗拍照的X光片,但是由于是门诊处理,没有保留病志材料。5、询问肇事受伤司机,受伤司机还是咬定发生事故的时间是2007年4月20日。

理赔焦点

本案车辆发生事故的准确时间是能否保险赔偿的关键条件,尽管发生交通事故当地的交警队已经出具了责任认定书,但是,交警队也不能说明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因而需要对整个案情调查分析。

首先,从时间上分析,被保险人丁某于2007年4月19日16时,在事故发生地医院进行治疗拍照X光片来看,已经表明人员受伤了,一股情况下,不可能第二天又再次开车。

其次,从地点上分析,车辆是在2007年4月19日在沈阳办理保险的,从沈阳市到朝阳市事故地点,相距四百多公里,如果车辆一直是由被保险人丁某驾驶,一般情况下, 4月19日丁某已经到了朝阳市,不可能在4月20日又从沈阳市再回到朝阳市。

再次,从了解事故发生地群众反映上看,在肇事地点,事故车辆曾经停留2天的,既然当地交警在4月20日勘查了事故现场,应该推定这台车辆在4月19日已经停留在现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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