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交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13]30号)

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8月12日

附件 1 / 3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州)、县三级管理体制。省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和指导(同时负责本级工作落实和监督直属单位工作落实),市(州)负责传达贯彻和组织督办(区未设交通运输部门的由市本级负责落 2 / 3

实),县(市、区)负责具体落实。工作重点是督办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指定专抓部门负责,做到专人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 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直属管理机构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3 / 3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