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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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道路几何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1.0.3 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 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2.4.1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最小净高见表2.4.1。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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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代表年)

2.5.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8.1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4.3.2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4.5.2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5.1.3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5.1.6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5.1.9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1.9的规定加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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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 5.1.13 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50m。

5.1.14 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5.1.15 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5.2.2 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限制值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值时,设纵坡缓和段。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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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5.2.4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5.2.6 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采用圆曲线。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 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5.2.7 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 5.2.3 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8.18 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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