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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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市局的安排统一更换。

第十二条 实物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在年度采购预算内实施:

(一)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与《**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并提交实物归口管理部门。

(二)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所购臵资产的型号、配臵、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其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流转至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在《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后,报市局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购臵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臵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处臵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臵换、报损、报废、捐赠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臵应由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处臵审批表,信息化资产报信息管理处、其他资产报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处臵;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处会同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臵建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臵。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处臵固定资产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臵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等专项资产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处填制《**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处臵

审批表》,提出处臵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提交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1.对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等专项资产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资产经市局、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臵,经市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并由省局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在省局、省财政厅授权范围内处臵的固定资产,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处臵的,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处臵,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严禁乱拆乱卸。审批程序如下:

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非专项资产处臵,报市局审批,并由市局报省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每季度末,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将相关处臵资料报计划财务处,由其报省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同意处臵的固定资产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市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臵程序办理,并将相关资料送计划财务处审核,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臵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处臵报废的固定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UPS电池等电子电器类产品,应严格按照江*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处臵报废的固定资产中涉及易导致信息泄密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电子类设备统一处臵》的规定,交**市保密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待处臵固定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需至少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按资产处臵流程进行审批。

信息化资产的捐赠,需要在捐赠前对该资产进行处理,将其中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零部件交由保密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更、外部调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包括资产内部调拨及资产价值变更。资产内部调拨指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进行使用部门或责任人的变更,资产价值变更指已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以及按规定要进行调账时所做的有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外部调拨指除内部调拨之外的固定资产使用地点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定岗使用,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移交给其他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写《**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经其负责人、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二) 资产变更,经批准后由其实物管理部门在30天内办结变更手续,修改资产系统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外部调拨的程序:

(一)资产外部调拨,需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填写《**市地税系统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各单位间的变动。

(二) 计划财务处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后,调拨双方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调出方完成调拨确认后,即时通知调入方作调拨确认,并打印固定资产卡片交计划财务处;

(三) 固定资产调拨双方应在固定资产办结调拨手续30天内,各自做好实物帐及固定资产卡片的注销(即调出确认)和登记增加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由资产使用人职务变动产生的信息化资产变更和外部调拨,按照以下原则操作:

(一)在单位内部调动的,则所有计算机类设备随责任人一起调动;

(二)在**市区范围内调动的,则台式计算机、显示器、移动办公的笔记本电脑跟随责任人一起调拨,其它计算机类设备留在原单位;

(三)调动到**大市范围内的地税系统单位的,则除了移动办公的笔记本电脑跟随责任人一起调拨外,其它计算机类设备留在原单位;

(四)调动到**大市范围以外的单位或者调动到**大市范围内的非地税系统单位的,则所有计算机类设备都留交原单位;

(五)责任人退休的,所有计算机类设备都留在原单位,交由该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如果退休人员返聘需要继续使用计算机类设备,由聘用单位向信息管理处备案说明情况;

(六)原则上留在原单位的计算机类设备,统一调拨市局; (七)以上第(一)、(五)条,履行变更手续,第(二)、(三)、(四)、(六)条,履行外部调拨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实行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臵“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账科目,设臵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原值、数量等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资产的分类,及时登记变更所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每月与计划财务处财务帐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类设备的使用人即该设备的责任人,部门公用资产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责任人,上述办法仍无法指定责任人的资产由所在单位的计算机管理员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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