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办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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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责任区内出现强度45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具有明显的强对流天气回波特征;或者次责任区出现强度40dBZ以上的单体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三)发现水平尺度大于100km,回波强度大于40dBZ的带状回波,并可能影响下游地区;

(四)本站周围出现强降水,已影响天气雷达探测能力; (五)本站天气雷达故障,并且预计可能出现较复杂的天气; (六)本台(站)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正出现洪涝、泥石流、滑坡等较严重灾害,需要了解上游地区未来天气时。

第七章 预报发布

第三十五条 按属地原则,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强对流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服务工作。预报服务产品应及时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手机、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当地政府、气象信息员、社会民众、有关部门传输和发布,并根据当地政府决定开展及时有效的预报预警服务。强对流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应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以插播方式及时播出。

第八章 预报检验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短时和临近预报质量检验业务,并将其纳入日常预报业务流程。

第三十七条 预报检验内容应包括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的预报准确率和预警时间提前量。检验指标包括命中率、准确率、空报率、漏报率以及正确发布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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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和预警信号的提前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 预报检验应充分应用所有气象站观测资料(包括自动气象站、雨量站)、气象信息员报告、实地调查、社会媒体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灾情信息等作为实况信息,力求真实客观的评定预报效果。

第三十九条 每年1月底之前由省(区、市)气象局将上年度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质量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或按要求及时上报逐月或逐季度的预报质量检验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建立健全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及流程,完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岗位设臵,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值守班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2004年发布的《短时、临近预报业务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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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短时 规定 业务 通知

抄送: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气科院、培训中心。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校对:黄卓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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