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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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生活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C,系统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C。 6.4.6当冷、热水供水压力差超过0.02MPa时,宜设置平衡阀。

6.4.7 当淋浴或浴缸用水点采用冷、热混合水温控装置时,使用水点出水温度在任何时间均不应大于49~C。

6.4.8热水系统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5s~10s内出热水。

6.4.9手术部集中刷手池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且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0℃~35℃。

6.4.10洗婴池的供水应防止烫伤或冻伤且为恒温,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5~C~40℃。 6.5饮用水

6.5.1.饮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应:

1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

2 当采用蒸气间接加热时,蒸气开水炉宜集中设置。饮用水供应至护理单元和科室。 3 当采用电开水器时,可在楼层或护理单元、科室设置电开水器。 4 当采用桶装水饮水机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6.5.2 当采用蒸气开水炉和电开水器时,自来水进开水器前应设置过滤器和止回阀。 6.5.3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直饮水的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等要求。

2 管道直饮水水处理工艺流程宜符合图l的要求,最后一级膜过滤应采用孔径为0.20min~0.45 gm的膜。

图1 管道直饮水处理工艺

源水 → 一级砂滤 → 1~2级膜过滤 → 膜过滤 变频泵 → 蓄水箱 → 嗅氧消毒 → 紫外线消毒 3管道直饮水宜采用循环供水系统,回水管流速宜为1.0 m/s-1.5m/s,回水经膜滤和消毒后再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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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末端盲管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m。

4管道直饮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的1.2倍。 5应设水质分析室,直饮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少于2次。

6.5.4饮用水设备和龙头应设置在卫生条件良好、通风的房间或场所,不应设置在公共卫生间内。 6.6制剂和医疗用水

6.6.1 制剂和医疗用水水质应符合医疗工艺的要求。

6.6.2 制剂和医疗用水的制备装置应设置在卫生、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或场所。 6.7 消防

6.7.1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2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3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7.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

2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6.7.3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6.7.4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8污水处理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 1 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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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8.2放射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放射卫生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 887 1的要求。 6.9管材

6.9.1 给水和热水系统的管材应根据需要确定,可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不锈钢管、塑料管、塑料与金属复合管和热镀锌钢管等。

6.9.2 排水系统的管材可选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雨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排水压力,并应选择合适的承压管道。

6.9.3直饮水系统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

6.9.4在有磁屏蔽的场所应采用紫铜管、塑料管等非磁性管材。

7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 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

7.1.2 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以热水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供水温度不应大于85~C。散热器应便于清洗消毒。

7.1.3符合本规范表8规定的III级、Ⅳ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

7.1.4室内采暖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7的规定。 表7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房名称 病房 计算温度(℃) 20-24 专业word可编辑 . .. .. ..

诊室、检查、治疗室 患者浴室、盥洗室 一般手术室、产房 办公、活动用房 无人活动用房(如药品库) 18—24 22—26 20一24 1 8—20>~1 0 7.1.5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中庭内不宜有遮挡物,当有遮挡物时宜辅之以机械排风。气候条件适合地区,可利用穿堂风,应保持清洁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6凡产生气味、水气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机械排风。 7.1.7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 2 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采用独立的系统。

3 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院内感染。 4 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自成一个系统。

7.1.8 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 7.1.9 空调机组宜设置在便于日常检修及更换的机房或设备夹层内。 7.1.10 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11。

7.1.11 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 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

7.1.12 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l0的年均值未超过0.10mg/m3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当室外PMl 0超过年平均0.1 0mg/m3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

7.1.13 医疗用房的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每人不应低·40ma/h,或新风量不应小于2次/h。对人员多的场所,新风量宜能调节。

7.1.14 核医学检查室、放射治疗室、病理取材室、检验科、传染病病房等含有害微生物、有害气溶胶等污染物质场所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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