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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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存在的信念,属于该行为性质方面的差别。因为当表达的意义(或意向的内容)相同时,有时可以带有存在的信念,有时可以不带有存在的信念。

(8)对对象的知觉和对行为的体验

胡塞尔认为,对对象的认识和对意识行为的认识是两种不同方式的认识。认识对象的方式主要是知觉(Wahrnehmung),或者说是以知觉为基础的。我们可以看到东西、听到声音等等,看、听等是知觉行为,我们也可以在对事物的知觉的基础上通过推理认识事物间的一般性的规律。对对象的认识,不论是对实在的对象还是对观念的对象的认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被意向行为指向的或针对的。但是我们在认识一个对象的时候,我们不仅意识到认识的对象,而且也意识到认识的行为。例如:当我看一朵花时候,我不仅意识到一朵花,而且意识到对花的看。当我听音乐的时候,我不仅意识到音乐声,而且还意识到听。这时看和听的行为虽然没有被指向,但是它们都被体验到(erleben)或被体认到了(gewahren)。它们为什么能被体验到或体认到呢?按照胡塞尔的观点,我们的意向活动在对准对象的同时有一种返观自照的(reflexive)行为,我们籍助于它意识到意向行为本身。

胡塞尔认为,现象学对意识结构的分析就是建立在这种返观自照的行为的基础上。现象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称为返观自照的和描述的心理学,因为现象学把返观自照到的意识结构描述下来。返观自照(Reflexion)也常被译为反思。在这里它是指一种直观的行为,而不是概念思维的行为,所以翻译为返观自照或反省要比反思贴切。

(9)感觉和感性材料

胡塞尔主张存在着纯粹的感觉,即意向行为还没有参与进来时

的感觉。这种纯粹的感觉虽然很稀少,但还是有的,如有时我突然看到了什么,但一刹那间还不明白这是什么东西,而只有一些颜色和形状的感觉。感觉本身没有意向,但是它可以引起意向的认识活动。意向行为通过把意义赋予感性材料而指向对象。这也就是说,意向行为一方面组织、整理、解释感性材料,另一方面使它们作为意向的内容向我们呈现出来。胡塞尔说:人们可以这样理解,同一意向的行为相对于意向的对象而言起表象的作用(是进行知觉、想象、反映的意向),相对于属于实有行为的感觉而言起把握、解释、统觉的作用。〔4〕

胡塞尔强调,我们通常感知到的不是感觉材料,而是感觉对象。譬如说,当我看着我面前的一只红的盒子的时候,我虽然有红的感觉等,但是我所看到的并不是我的感觉材料,

而是作为对象的盒子。感觉材料以及那些把握和统觉它们的行为在这里是被体验到的,但是它们不是作为对象呈现的,它们不是被看到、被听到、被任何感官知觉到的。另一方面对象是呈现的,是被知觉到的,但它们不是被体验到的。〔5〕

二、《观念》中的意向性学说

(1)意向内容的周围域

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简称《观念》)中与在《逻辑研究》中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之一是把意向性推广到潜在的意向的领域中去。意识活动是在时间中进行的,当意向行为指向一个对象的时候,它也潜在地指向这个对象周围的东西。正如实在的事物处于空间的场中,意向内容也处于它的内时间场中。例如我看一本书,我现在的意向是某一句话中的某一个词的意义,我过去的意向是前一个词的意义,我将来的意向是后一个词的意义。只有当这些意向活动逐步在时间中完成后,我才能理解某一句话,乃至整本书的意义。又如我观察某一物体,我现在的注意目标是它的正面,我过去的注意目标是它的某一侧面,我将来的注意目标是它的另一个侧面,我还将观察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等等。它表明当意向行为指向某一对象或对象的某一方面的时候,它还附带地指向它周围的东西。这使得在每一个意向内容的周围形成一个由过去和将来的意向内容组成的周围域或晕圈,其中当前的意向内容是最明亮的内核,过去的意向内容逐渐暗沉下去,将来的意向内容逐步明亮起来。这一意向内容的周围域或晕圈的概念在胡塞尔的有关事物的构成学说中将起重要作用。

(2)意向内容的结构

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中胡塞尔主张不仅意向活动有一个结构,而且意向内容也有一个结构

。意向活动的结构是:意向行为(Noesis)意向内容(Noema)。意向内容的结构是:a、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意向内容间的一致性的极)。b、意向内容的内核(在呈现出怎么样的规定性方面而言的意向内容)。c、意向内容的晕圈(被意向行为附带以为的、规定性尚未明确明显出来的东西)。

有关意向内容的晕圈前面已经讨论过了。意向内容的内核相当于《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意义,即我们实际所感知、所以为的意识表象。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是指被进行综合的意识行为所发现的,在一系列相关的意向内容间的一致性的极。由于这个一致性的极,我们认为这一系列意向内容有一个共同的承担者。胡塞尔也把这个共同的承担者称为X,

我们之所以认为认识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就是因为这个X的缘故。胡塞尔是这样表述的:

同样,相分隔的行为,如二个知觉或一个知觉和一个记忆,可以联合成一个统一体。对于这样的联合我们是并不陌生的。籍助于它我们发现一会儿表现出这样的规定性、一会儿又表现出那样的规定性的那些初看起来分开的内核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是同一个对象。因此在每一个意向内容中存在着一个作为一致性的极的、纯粹的、对象性的东西。同时我们看到,应该区分意向内容方面的两种对象的概念:这种纯粹的一致性的极,即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和在它的怎么样的规定性方面而言的对象,此外还要加上那些被附带以为的、规定性尚不确定的东西。〔6〕

(3)意向内容不在内时间中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主张意向的行为和意向的内容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即都是实有的(reell)。在《观念》中,胡塞尔主张意向行为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但是意向内容不是在内时间中存在的。为什么胡塞尔改变了他的原初的立场呢?这是因为胡塞尔把意向内容间的不变的极(意向内容的对象本身)纳入到意向内容中去。这时胡塞尔区分完整的(广义的)意向内容和不完整的(狭义的)意向内容。完整的意向内容等于意向内容的内核(意义)加上意向内容间的不变的极(X)。不完整的(狭义的)意向内容仅指意向内容的内核(意义)。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主张意向行为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对象的,这对象可以是观念的(超时空的),也可以是实在的(在时空中存在的)。意向行为和(狭义的)意向内容属于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对象的领域不属于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在《观念》中胡塞尔主张完整的意向内容不是实有的,而是实在的或观念的。换句话说,实在的东西和观念的东西是被意向行为所构成的意向内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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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用图式来表示胡塞尔的这两种立场。

《逻辑研究》中的立场:

意向行为意向内容(意义)对象

内时间的(实有的) 观念的或实在的,

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不是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观念》中的立场:

意向行为意向内容(内核+极)

内时间的(实有的) 观念的或实在的

现象学的研究范围

(4)实在的事物是主体际置定的

按照《观念》中的看法,实在的事物无非是一个连贯的、统一的知觉经验过程的对象性环节。不过,光凭某一个人的意识活动还是不能构成实在的事物的,对实在的事物的构成实际上是一种主体际的置定。例如我们观察某一物体,我们看它的正面、侧面、反面等等,我们发现这些知觉的表象是互相连贯和统一的。对此,不仅我的知觉表象具有连贯统一性,而且其他人的知觉表象也是如此。只要我们还想去观察,我们还能发现这种连贯统一性。这意味着,实在的东西是一种能被任何认识的主体继续进行观察、继续被感知的可能性。由于对实在的事物的观察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因此当我们说实在的事物是感知的复合的时候,这样的复合必定是不完全的。但是由于这种继续进行观察和感知的可能性的存在,人们就构成了有关实在的事物观念,或者说,就置定实在的事物是实际存在的。胡塞尔强调:这种构成最初涉及到本质上可能的个人的意识,然后也涉及到一个可能的集体的意识,即涉及到许许多多互相进行交流的意识的自我和意识之流。对于这些主体来说,作为同一个客观实在的东西的事物是主体际地被给与和被视为同一的。〔7〕

我们可以用以下图式来表示胡塞尔的这一观点:

集体的意向行为主体际的认定实在的对象。

(5)唯心主义的立场

胡塞尔在《观念》中采取了公开的唯心主义的立场。他完全否定自在之物的存在,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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