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委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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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委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建[2008]198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0.13 【实施日期】2008.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建委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的通知

(武建〔2008〕198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为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前阶段隐患治理成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查找突出问题,整治安全隐患,强化施工 1 / 4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实现今年的安全生产目标。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单位、部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贯彻执行《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以下简称《实施手册》)情况。同时,对今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并组织开展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为施工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全市范围内的施工企业要按照《实施手册》,对在我市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查;在建工程项目要逐项进行检查,未按《实施手册》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今年已竣工的工程项目,要作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评价报告。市、区监管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评价报告和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上报所属监管部门。区属企业的自查评价报告和考核评分表报送到各区监管部门;中央外省在汉、省属、省内在汉以及市属企业的自查评价报告和考核评分表报送到市城建安全站。 第二阶段(11月中旬至11月底)为市、区监管部门检查阶段。市、区监管部门按照分工,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贯彻执行《实施手册》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抽查率不少于50%。在此期间,市建委安委会办公室将成立巡查专班,对各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

第三阶段(12月上旬至12月中旬)为市建委检查阶段。市建委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开展检查情况,以及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贯彻执行《实施手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抽查的区管在建工程项目不少于6个。抽查工作将结合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和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 2 / 4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各级领导重要批示精神,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要以铁的面孔、铁的手腕、铁的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区要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同时,要逐级落实责任,按照\检查不到位不放过,隐患未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违法单位未查处不放过\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开展大检查工作。

(三)加大力度,依法监督。市、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隐患,要依法督促单位及时改正;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到位的,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实施处罚,并通报处理情况。

(四)加强统计,报送信息。各单位、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凡在此次检查中,未按规定上报自查评价报告和考核评分表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将取消参加全市2008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和示范企业的评选资格。同时,各区材料报送情况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附件1: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 2: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考核评分表 3: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3 / 4

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

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序号 (一)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40 分 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 法人代表 许可证发放日期 评分标准 企业成立日期 资质证号 资质类别 评分方实得应得分 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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