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项目经理)考试资料B证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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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3.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

4.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工程项目“谁受监谁主管”的原则实施。

5. 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6. 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7.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8.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 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9.建筑施工行业主要的伤亡事故类型有; 1)高处坠落;2)物体打击;3)触电事故;4)机械伤害;5)坍塌。

第九篇 其他(

1. 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 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2. 全面开展①安全达标;②开展以岗位达标;③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期生产安全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 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4. 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5.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6. 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7. 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 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实训系统。 8. 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

9. 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系统,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10. 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11. 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

12.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13. 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14. 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5.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业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16.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 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 者合同中予以明确。

17.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

18.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9. 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

20.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人员,注册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以视同取得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合格证。

21. 鼓励从业人员攻读安全生产相关学历和学位或者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

22.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 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23. 临时房屋的拆除实施谁安装、谁拆除的原则。

24. 推行使用标准化、定型化、满足防火要求、易于拼装、循环使用的整体箱式房屋。严禁使 用水泥珍珠岩保温复合板临建房屋。

25. 临建房屋周围应合理布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 水枪,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火栓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的 设置必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临建房屋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并经 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26. 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7. 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

28. 本市推行使用标准化、定型化、满足消防要求、易于拼装、循环使用的整体箱式房屋和装配式房屋。

29.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用电,必须指定具备电工岗位资格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人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 规范标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3. 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m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时,属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4.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5.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7.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8. 安全防护设施:幕墙建筑周边宜设置安全隔离带,主要出入口上方应有安全防护设施,人员密集处可采取设置绿化带、挑檐、有顶棚的走廊等措施。

9.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10. 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测。 11. 塔身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1、属国家明令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由安 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无完整 安全技术的档案的;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3. 用于起吊作业的卷筒在吊装构件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最少保留5圈。

14.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15.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桥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到小于2m。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 离不到小于2m。

16.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 50mm。

17.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

18.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9.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20. 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应按基坑工程堪察要求进行堪察。

21. 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加固工艺的适用性和水泥参量等参数,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22. 应依据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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