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授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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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了刑法的基本内容,也形成了静态的刑法结构体系;与此相应的是,定罪━━评责(评价刑事责任)━━量刑,则形成了动态的刑法结构体系。刑事责任介乎犯罪和刑罚之间,是联结犯罪和刑罚的桥梁和纽带,是罪刑关系不可或缺的调节器。

节思考题:

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犯罪和刑罚和关系?

节详细内容:

第三节 犯罪构成概述(重点)

之一:本节教学目的

深刻理解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如概念、特征、种类、意义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为进一步学习和掌握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从宏观上打下基础。

之二:本节教学内容

引言部分:从案例提出问题。

一个案例━━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一起奸淫幼女案件

辽宁省鞍山市一个女孩出生于1989年5月2日。这个女孩4岁时,父母离异,从此一直跟奶奶生活。案发时,她不满13周岁。她长发、大眼睛,身高1.65米,体形微胖。

这个女孩爱上网,取了个网名叫“疯女人”。2002年除夕之夜,她到网吧,在网上遇到了一个网名叫“百密一疏”的男孩,两个人聊了一个晚上,第二天即大年初一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个地方住。当晚两个人发生了性关系。这是这个女孩即“疯女人”的第一次。第二天,她在网上又遇到了一个叫“热血燃烧”的网友,见面后也发生了性关系。2月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疯女人”,在网上遇见了17岁的浩天,话题很快就转到性方面,“疯女人”主动提出找浩天。当晚10时多,浩天和两个表兄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疯女人”。几个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和浩天先后与“疯女人”发生性关系。后来,她遇到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在陈冬社会宿舍住了10天后被学校发现,得到举报后,公安机关毫不费力地抓获了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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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内与“疯女人”发生性关系8人中的6人,而陈冬与“百密一疏”没有抓获。因为陈冬被学校开除后不知去向,而“疯女人”根本就不知道“百密一疏”的真实姓名。

一个司法解释━━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引发了争论。公检法司之间及其内部对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有着不同的意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3年1月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个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第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一个争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同的看法,理论界也不同的声音。争论的焦点是:认定奸淫幼女罪是否需要罪过?或者说认定奸淫幼女罪是否应当实行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在缺乏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不明确但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理论。源自美国、源自民法中的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等。中心是强调效率。

一个目的━━加深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等基本理论的理解。 一个引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正文部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在学习方法上,注意在刑法学中概念或者定义与特征、条件等之间的分解与综合关系。

在具体内容上,从以下三个特征,来进一步领会犯罪构成的概念: (1)必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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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性,是指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具体的事实特征。 例如,某甲,男,21岁,工人,广东省人,住广州市,共青团员,未婚。某日中午1?时,某甲在27路公共汽车上秘密地窃取了一名23岁女工人的灰色钱包,里面有500?余元及证件,等等。在上述一系列案情事实中,只有一部分事实对构成盗窃罪具有决定的意义: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这些就是构成盗窃罪的具体要件。其他事实特征,诸如某甲的性别、年龄的具体数字、职业、籍贯、地址、政治面目、婚姻状态等,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等,被窃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和被窃钱包的颜色等,对侦查、量刑可能起作用,但对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可见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不仅必须是具体的事实特征,而且必须是构成具体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对大量的个案进行筛选扬弃之后的抽象与概括。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首先是事实性,绝不能是不存在的虚幻;其次是具体性,而不能是抽象的(注意具体性的相对性。相对于具体案件而言,这些事实特征再具体,仍然是对大量的个案进行筛选扬弃之后的抽象与概括。最后是必需性,即构成具体犯罪所必需的。要点:事实,具体,重点是必需性。

必需性:第一个问题是:前面的案例中的罪过是不是构成犯罪所必须的?答案是肯定的。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奸淫幼女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故意特别是直接故意必然要求具备明知的要件。第二个问题是,该案例“明知”的内容?由于该案例是强奸罪中奸淫幼女这种从重处罚的情节,特定的对象就要求明知的内容自然包括对被侵犯对象年龄的明知。当然对年龄的明知,在法律上有意义的只是对方是已满14周岁还是不满14周岁?并不要求具体到年月日。第三个问题是,该案例“明知”的内容或者种类? 明知不等于确知。从其外延看,该案印象的明知,包括明知确实是幼女,明知能可是幼女,应知可能是幼女三种情况。应知是明知的推定,是指从现有的事实推定奸淫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这已经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了,简化。

确定必需性的标准:一是必须有社会危害性,二是构成某种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具体的事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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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体性

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整体性有两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缺一不可的特性。即每个犯罪构成都是各个要件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一个要件,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其他犯罪。

二是主次、重点与顺序。整体性中各个部分有轻重、主次和顺序之分。 就方面要件而言,主体是前提,客体是成罪之后的概括与抽象,而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主观方面的辩证统一才是核心。

就具体要件而言,核心是罪行与罪过的辩证统一。

整体性,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主观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前面案例,不能在幼女年龄上搞客观归罪,即只要有行为及结果即可定罪,而抛弃或者忽略主观方面的要件。刑事法治要求主观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是定罪的基本要求。由于对象的特殊性,即必须是幼女,这是对幼女重点保护在刑法上的体现,因而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年龄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重要特征。

难点是罪过.除上述案例的“明知”外,还有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问题。 (3)法定性

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及其要件主要来自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一般而言,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来自于刑法的明文规定。总则中,第14?条规定了故意,第15条规定了过失。分则中,对一些具体犯罪规定了“故意”、“明知”、“目的”以及“过失”、等字样及其具体内容。刑事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是刑法的补充渊源。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在法律相关条文(如第14条、第236条等)的基础上合乎逻辑的解释,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其中,有些要件是必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如行为、手段、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等。

个别而言,犯罪构成及其要件也来自于以刑法规定精神为基础的理论概括。例如,由于相当一部分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及目的在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为此,一方面对其中多数犯罪主要靠长期实践及其理论形成的约定俗成,另一方面对少数犯罪尚需讨论研究,逐步形成统一的看法。如目的、强奸罪的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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