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授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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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才设置了假冒他人专利罪。又例如,?过去把长途贩运行为作为投机倒把罪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长途贩运行为本身已不再构成犯罪,新刑法典连投机倒把罪也取消分解了。

(5)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评价的辩证统一?

社会危害性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例如,某甲由于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我们就不能因为某甲是为了早日完成工程任务,不是故意造成重大损失为理由,来否定某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不受到阶级立场、思想方法和认识水平的制约。 犯罪的第一个特征,即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注意:要求学生掌握刑法学中的思维方法之一,即有无与大小的思维逻辑过程。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违法行为有许多种,例如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注意: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的反映,或者说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上的表现是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这个特征是由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它是要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的。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前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但是,有无刑罚当罚性的特征,也可以证明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因而本特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解决刑罚当罚性的相对独立的特征。

注意:不应受刑罚处罚和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与后者的区别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前者是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这当然不存在受刑罚处罚的问题。后者是指在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前提下,由于罪行较轻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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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而不给予刑罚处罚。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是其他两个特征的前提和基础;其他两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特征的延伸和发展,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最后,介绍当前在犯罪基本特征上争论焦点。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在新刑法典修订后,提出了一个观点:社会危害性不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更不是最基本的特征,取而代之的是刑事违法性。理由是社会危害性在立法过程中已经由立法者在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作出了评判,在奉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背景下,对于司法者而言,只要照条文执行即可,无需对行为是否违法再作出判断。反对者认为,这是一种机械论。立法者对行为是否违法所作出的判断只是一种概括的、抽象的判断,司法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来具体判断个案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的程度;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种类、程度为根据,则无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适用法定刑的种类及幅度。

节思考题:

1.怎样认识犯罪的阶级性?

2.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如何看待在犯罪基本特征上的争论?

节详细内容:

第二节 刑事责任概述(非重点)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

在刑法典中,“刑事责任”一词出现过20多处。其中,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还冠之以“犯罪和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经常使用这个词汇。这说明,刑事责任是一个基本的,并且很重要的概念。 但是,目前的刑法理论在刑事责任的概念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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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责任”的内涵非常丰富,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有时,责任相当于义务或者职责,如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等;有时,责任相当于处罚、后果,如民事赔偿责任等;有时,责任相当于过错、谴责,如责任人员、查清责任等。这其次是因为,“责任”的外延也非常宽阔,适用面广泛。例如,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心理责任、道德责任;事前责任,事后责任;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和消极意义上的责任等。

当前,我国理论界由于对刑事责任的内涵认识不同,采用的中心词也不同,因而对刑事责任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主要的学说有:

(1)刑事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给予刑事处罚的义务。

(2)否定评价说。又称谴责说、责难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承担的国家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3)法律关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被否定性评价、谴责和被谴责的刑事法律关系。 (4)法律责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当承受的法律责任。

(5)法律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6)心理状态说。又称法律地位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犯罪后应受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的一种心理状态以及与这种心理状态相适应的法律地位。 (7)刑事追究说。又称刑罚处罚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刑罚处罚。

目前通行的作法是,对上述不同的概念各取所长,在内容上呈现综合的、多层次的特色,其中特别注意从行为人和国家两个方面进行双向性的概括。比较通行的概念是这样表述的: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和国家对其否定性评价的一种的承担。 2.刑事责任的特征

刑事责任主要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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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够对犯罪个人和犯罪单位适用,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移,不可替代。

(3)严厉性。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

(4)联系性。刑事责任体现了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刑事责任的施加者是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犯罪人。

二、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 1.刑事责任与犯罪

从依存关系来看,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事实根据,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

从时间关系来看,犯罪一旦实施,也就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开始或者是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至于是否是实际承担刑事责任,则以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时起算。

从质的关系来看,无罪无责,也就是说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 从量的关系来看,罪重责重,罪轻责轻,罪责相当。 2.刑事责任与刑罚

从质的关系来看,无责无刑,即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但是,有责未必有刑,即有刑事责任不一定有刑罚,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是通过外资途径解决的。 从量的关系来看,责重刑重,责轻刑轻,责刑相当。

从包容关系来看,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内在要求,而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外在体现;但是,刑罚不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唯一形式,比如依法免除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方法等。。

从时间关系来看,一般来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就是刑事责任的终结之时;但是也有不少特殊情况,如行为人死亡等自然因素,如缓刑考验期满等人为因素,也是刑事责任的终结。 3.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首先,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这种三位一体、缺一不可的组成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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