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中“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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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样是一个伦理概念。公平 是一个社会的善德,公平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中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法律责任的结果。在当事人之 间分担损失的时候,要参照各个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与意愿,经济状况好的多分担,经济状况差的少分 担,这样,就可以减少纠纷,缓和矛盾,有利于建设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 官可以根据社会的通行道德或者说一个社会的道德 传统来判案并分摊财产的损失,以体现社会主义法 律的特征。道德与法律不可分。道德是维系社会的一 个重要纽带,这个纽带比法律来得更快捷更有效,甚 至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大更 广泛。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原则,是淳化道德风尚、建 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公平确定赔偿数额,是 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要求相一致的,同时也符合 中华民族传统的善良风俗[3](P111)。

公平责任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 引申。它要求在责任领域按照公平尺度衡平当事人 之间的经济利益,使民事责任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公 平是民法的精神,也是合同法的精神。公平原则贯彻 于合同从订立到责任承担过程的始终。以公平责任 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补救法律规定 的不足,使商品经济道德规范进一步法律化,有效地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中,引入公平责任原则,使受害学生的损失得到公平 合理的补偿,使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 错责任原则从不同方面调整着侵权损害中产生的民 事法律关系,解决着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纠纷。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

况。没有过错是公平责任适用的重要条件,如果损害 的发生,归因于加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时,应由加害 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任。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受 害人的过错,则应由他自己承担。若双方均有过错, 则应依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承担责任。公平责 任是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 程度的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在适用公平责任时, 法官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 人的损害程度和负担能力。它要以公平观念作为价 值判断标准,据以确定责任。它属于法律责任的范 畴,其目的不在于对不法行为人的过错实施制裁,而 在于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

下,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失。因此,在校园伤害事故 的处理中,根据事故的类型和性质、造成损害的程 度,设置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一个最高和最低限

额,而且限额幅度不要太大,这样既可以防止受害人 “漫天要价”,又有利于在实践中具体操作。 (二)实践中的对策

1.实行学校侵权赔偿的社会化。社会化指的是 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进行社会性的分散。建 立校园人身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实行侵权责任 第3期张成林,刘泽民:校园伤害事故中“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必要性及实施策略·111·赔偿由个人承担到社会分摊,从而提高相对人的赔

偿能力,保障受害人获得足额及时的赔偿。当学生在 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或过错 方逃逸长期下落不明,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以补 偿,我们可借鉴美国、加拿大等的做法,鼓励在校学 生全员参与责任保险。因为,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 度所考虑的首要问题并不是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责 任和由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损害能否被归入保险 或保障的范围,这使获得赔偿具有了简便性。如此, 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就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扮演 着侵害赔偿的角色。这有利于学校将有限的教育资 源投入到发展教育事业上去。

2.对生理有缺陷、智力有障碍、身体不健全的学 生采取特殊的教育和保护措施。普通学校接受义务 教育的生理、智力和身体不健全的在校学生,学校可 以与其家长签定相应的教育、保护协议,内容包括明 确学生的身体状况、可能出现的危险和风险,以及学 生发生伤害事件后责任如何承担等,从而使学校和 学生的责权利清晰、明确,以减少纠纷。

3.对学生进行特殊疾病的防范教育,使之制度

化。对学生进行常见疾病,如肠胃、心脏、心理疾病的 预防和自救教育,培养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学生掌握 常见疾病的预防和自救的方法,不仅是学校预防安 全事故的需要,也是学校心理卫生教育的内容。 4.提高教师的法律责任意识,防止侵权事故发

生。教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责任修养,学习 和掌握必要的教育法规知识,形成教育守法意识和 教育守法习惯。全体教师应具有保护学生的责任意 识,一方面要协助学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的发 生;另一方面事故一旦发生,应当及时处理。事故发 生后,学校、教师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急救措施。 总之,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教 育立法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教育教学工作的秩序和保 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立法适应复杂多变的教育 实践是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切实保护在 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学校的职责。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5. [2]魏振瀛,王小能.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J].中国法 学,1986,(5).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湜得】

On the Legislation of’Principle of Fairness’against Campus Injuries and Accidents and some Relevant Coping Strategies

ZHANG Cheng-lin,LIU Ze-min

(Baoji Normal College,Baoji,Shanxi,721001)

Abstract:Measures to Deal with Students’Injuries and Accidents which was promugated by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ovides us a legal basis for handling students’injuries and accidents on campus.However,if students

suddenly die from physical defects,mental handicaps or some special diseases,or if they run into some accidents

on campus for which neither of the two parties concerned is responsible for or the person who is resposible has

escaped and his whereabouts is unknown,it is necessary to apply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s a supplement.In

practice,measures are to be taken to socialize school compensations,put students with physical defects and

mental handicaps under special protection,and to make institutional efforts to give diagnoses of students and

warn them against some special diseases.In the meantime,additional measures are to be taken to raise students’

legal awareness so that they could guard against possible infringements of their rights.

Key words:campus injury;resposibility for faults;principle of fairness;legislation;coping strategies

·112·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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