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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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目录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样式见附件5。

第三十九条 地名标志登记表

地名标志登记表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第四十条 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通过地名外业调查和查考有关资料,对存在的未经国家审定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读音,应进一步理清其形成的来源及缘由,确需沿用的,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样式见附件6。

第四十一条 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汇总资料时应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内容包括:序号、地名代码、类别名称、标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所在(跨)行政区、原用名称、原罗马字母拼写、批准时间、备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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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样式见附件7。

第八章 数据库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数据库

国家、省、市、县统一使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本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标绘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已勘定的乡级行政区域界线,标绘到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1∶5万矢量图上。

第四十四条 地名信息录入

依据地名登记表等资料及时将地名信息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

库,并进行编辑。

第四十五条 地名的修改、整饰

对照工作图,对有变化的地名,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图形数据中进行标绘和修改。 (一)删除不存在的地名。

(二)对变化的地名进行位臵、名称、属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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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地名信息”中图库匹配的功能,逐个检索标准地名,添加新增地名。利用图上标注或输入地名经纬度对其具体位臵进行标注。

(四)对相互叠加的注记进行方位或显示级别的调整。

第四十六条 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

(一)通过“地名信息”中图库匹配的功能逐项、逐个检查地名

是否建立连接关系。

(二)对于没有建立连接关系的地名逐个进行匹配,具体如下: 1.通过自动匹配使图上名称与属性名称完全相同的地理实体自动建立连接关系。

2.通过地名的关键字检索、定位查询进行地理实体的半自动匹配。

3.通过遥感影像、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方式进行匹配。

第四十七条 多媒体数据的处理和存储

将普查工作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数据处理,形成扫描数据,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将地名标志照片、普查中产生的音像等数据按标准处理后,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九章 普查验收与成果上报

第四十八条 验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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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普查验收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九条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

1.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2.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3.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4.培训方案、教材、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5.经费使用详细情况。 6.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7.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8.普查工作图。

9.设臵地名标志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10.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11.地名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 12.地名普查检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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