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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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历史地名普查

对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之后产生的历史地名要进行普查,并填写地名登记表,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章 地名在地图上的标注

第十九条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及符号类型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分为几何中心、中心线、最高点和驻地位臵等,符号类型包括点状和线状。 各类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及符号类型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工作图地名标注

普查工作图上所有地名都要使用0.3mm以下红、蓝两色中性碳素笔进行标注,地名注记的修改、增删一律使用红笔标注,其他用蓝笔标注。文字注记要字体正规、字迹清晰、用字规范、位臵准确、图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 工作图地名位臵符号的标绘

工作图上用直径3mm 的“⊙”符号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图上的位臵,圆圈内的中心点为定位点。红色符号代表实测坐标点位,符号位臵在工作图上为示意性表示,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根据实测坐标准确表示点位。蓝色符号代表图解坐标点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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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位臵在工作图上表示为准确点位,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根据工作图标绘的点位量取坐标。

第二十二条 工作图标绘整饰

工作图上地理实体名称及其位臵没有变化的,用蓝色笔在地名注记文字下划横线。

实地有名而工作图上没有标注的,用红色笔将地名标注在工作图定位点适当位臵,如图上标注不开,可采用编号代替,并在图外采用相应编号注明。

工作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用红色笔圈上此地名,并在圈内划45度斜线。

工作图上的地名与实地地名不符的,用红色笔圈上图中的地名,圈旁标注确定的标准地名。

第二十三条 地理实体的修测

对新增或变化的与地名有关的重要地理实体,要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进行修测,可通过大比例尺遥感影像、地形图进行图解或实地测量,确定地理实体的起止点和拐点并在工作图上用红色直线示意性表示,同时标注地名名称,再根据相应图式符号和标准地名注记标绘到矢量图上。

在保证位臵相对准确的前提下,测量与标注误差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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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矢量图及成果图上表示的地名

(一)将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11大类地名的标准名称,标绘在矢量图上。

(二)根据图面承载情况,将11大类地名每类中的重要地名标注在普查成果图上,其他的地名尽量标注。未在普查成果图上标注的地名,也要填写地名成果表。

第二十五条 地名在矢量图上文字注记的位臵

地名在矢量图上注记的位臵,点状地理实体的地名按定位点的右、上、左、下顺序选位注记,线状地理实体的地名按地理实体走向散列式注记,面状地理实体的地名在范围内或中心处注记。注记不能压盖地名位臵图式符号。

地名注记的字体、位臵、颜色、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绘制地名普查成果图

根据地名普查工作图和地理实体坐标,利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标注工具,将现今地名和相应的图式符号标绘在数据库矢量图上,对矢量图进行图外整饰,制作成地名普查成果图,签字、盖章。 图外整饰内容包括:图例、成果图名称、标绘者、检查者、验收者、时间、密级、编号、单位、单位负责人等。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绘制格式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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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名标准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名审定

对普查入库的地名,要结合历史资料、现势资料,核对、分析、论证外业调查成果,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 跨省地名审定

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核定标准名称,并按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

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在一定范围内重名的地理实体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对罔顾传统、刻意崇洋的外来语地名和用英文译写通名的地名等不规范的地名,要予以更名和纠正。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汉语地名按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汉语地名部分)》拼写;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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