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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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和《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普查任务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臵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四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第三条 普查工作用图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及地图数据,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工作用图。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大比例尺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成果数据必须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条 地名代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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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

第五条 资料数据信息管理

普查中涉及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应分类管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须按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地名普查内容

第六条 地名分类

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基本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和现实需求,确定为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

第七条 地名的属性信息

地名的属性信息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地名的书写形式,即地名的汉字书写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形式;地名的读音,包括其原读音,以及其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并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表示;地名的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地名的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臵,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臵;地名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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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地名的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

第八条 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是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性质、特征及文化内涵等。

12.陆地水系类。

121.河流:长度(千米)、流域面积(平方千米)、主要支流、河流级别、河流类别(内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节河)、主要水文站、径流量、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揭示河流历史文脉和特色文化内涵的信息等)。 1211.河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2.峡谷:长度(千米)、宽度(千米)、走向、所属山系、起点名、止点名、河流名、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3.河滩:面积(平方千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4.阶地:高度(米)、阶地级数、陡坎角度、所属河流、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5.河湾:所在河流、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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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河口:类型(滨海/滨湖/滨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7.三角洲:类型(滨海/滨湖/滨河)、面积(平方千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2.湖泊:类型(常年湖/时令湖,淡水湖/咸水湖)、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及有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等)。 123.陆地岛屿。

1231-1232-1233.洲、河岛,湖岛,矶:类型(基岩/冲洪积)、面积(平方千米)、近陆距离(千米)、相对高程(米)、植被覆盖率、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人口(人)、自然聚落、建筑物等?。

124.冰川: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冰层厚度(米)、海拔(米)、所属山系、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5.瀑布:最大落差(米)、最大宽度(米)、流量(立方米/秒)、上游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景观特征、故事传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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