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10]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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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26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体系,切实提高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对安全评价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可以全面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发现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排查设备、设施以及工艺过程方面存在的隐患。安全评价是全面、细致和专业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企业最大限度消除和整改各类隐患,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安全评价工作经过不断的探索、发展和规范,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评价过程中,为企业提出了大量合理可行的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建议,在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实施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发挥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评价机构过程控制不严格、不规范,对评价对象的真实情况调查不深,了解不细,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的关键把握不准,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个别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搞形式、走过场,甚至出现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安全评价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质量。各级安监部门、评价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过程控制和报告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标准,健全制度,努力促进全省安全评价工作实现“资质条件规范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报告质量优质化”的目标。

二、加强监督,促使安全评价机构持续保持基本资质条件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对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必须达到相应的基本条件。要在保证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比例的同时,确保其具有与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省安监局将进一步严格定期考核的程序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促使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在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持续保持国家规定的基本资质条件。新申请甲、乙级资质的评价机构,应于每年5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每年8月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评价机构资质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超资质范围进行安全评价、转让租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省安监局将依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省外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必须事先备案。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原则上每年1月向山东省安监局递交《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以及安全评价资质证明、机构法人证明、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明等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的,由省安监局出具备案证明(有效期一年),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遵守山东省有关安全评价管理规定,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省安监局每年对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所做的评价报告质量进行一次审查,评价报告质量不合格的,2年内不予备案。

三、规范评价行为,严格落实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各项要求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是安全评价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建立完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体系,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试行)》,根据安全评价工作实际,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八要素”进行了分解、细化和补充完善,为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了考核依据。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把建立完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开展各项安全评价活动。要大力改进工作方式,深入评价现场收集资料,采取文字、影像等多种方式记录现场勘察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要对评价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查找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要强化评价报告审核制度,把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三级审核”制度落实到位,通过安全评价全过程的控制,切实提高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和水平。要建立评价项目回访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评价机构要定期走访被评价企业,把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与企业生产现状逐项对照核查,发现企业未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对被评价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认真整改完善。

四、强化措施,加大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省安监局在定期考核和复审换证工作中,将依据《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质量进行考核,并结合项目审查、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检查情况,综合确定相应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成绩。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作为监督重点,依据《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着重在以下几个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一)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既要检查企业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安全隐患、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措施是否进行了整改落实,也要检查安全评价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二)在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要调阅事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提出的预防事故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查明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设立和验收的安全审查时,要依据《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预评价或验收评价的报告质量进行考核评分,并提出具体意见。如果评价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暂停项目审查,待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后再行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及备案审查时,可根据需要对现状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查。

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评价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涉及到部门、机构、企业各个方面,各有关单位要把安全评价质量的监督检查作为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尽快落实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中。目前,《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其他建设项目。要明确责任,明晰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对发现的安全评价质量问题要及时转交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处理,共同做好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试行)》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的要求,立即开展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和评价报告质量自查活动,对2009年以来完成的安全评价项目进行一次自查考核。要通过自查活动,查问题、查不足,促整改,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使安全评价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试行)》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封面.doc

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标准(试行).doc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考核评分表.doc

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封面.doc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表(A).doc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表(B).doc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地下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doc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表(A).doc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评分表(B).doc 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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