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经济管理(技术装备)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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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车间的设备台帐、负责新设备安装及设备修理完工后的验收,办理设备封存、启封,企业内部设备调拨、报废及更新等手续。负责领导车间维修工作,检查督促其完成规定的维修任务。对生产工段长及班组设备员进行有关设备使用维护及动能消耗业务的指导。负责组织设备操作员上岗前的操作、使用和维护培训,考核并发放操作证,负责组织本车间的设备维护竞赛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负责组织完成定期维护、定期检查小修、项修计划和及时排除故障,积累维护检查记录和故障修理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开展设备状况普查,切实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按规定申报本车间设备大、项、小修计划和备件计划。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组织抢修,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参加本车间设备更新改造方案的审查,对不合理使用设备和动能者有权制止,发现严重带病运转的设备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决定;发现修理质量不良,有权要求承修单位返修与验收,车间领导的决定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决议有矛盾时,有权提出不同意见,直至越级反映。

2.7 机修车间主任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条例和设备管理与维修制度,规定与管理办法;督促车间按期完成计划检修任务和临时性修理任务;组织车间按期完成备件生产、设备改造、专用设备制造和安装施工等任务。结合大修理改造老设备,开展经济核算,考核大修理成本、设备大修理平均停歇天数、大修理返修率等指标。

3.设备的前期管理

3.1 设备科负责或参与设备更新、改造、自制专用设备以及技改项目的零星购置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包括调研、规划、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特别是经济可行性分析等工作,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工作打基础。

3.2 基建、改造工程公用设施(风、水、汽、电等 )的设计要在设备科参与审查后,方能由技改实施。

3.3 对进口设备,设备科会同工艺科、总师办和使用车间进行调研和考察。在与外商谈判中,设备科要提出可靠性和维修性方面的技术要求,维修备品配件,维修人员培训所需的技术资料,以保证维修工作的需要。工艺科负责设备加工工艺审查和能力测算。使用车间负责操作便利和适用性审定。总师办负责整个方案审核。

3.4 设备动力部门要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及市场信息的有关设备使用的意见。为做好设备选型提供依据。同时要将新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中存在问题,故障情况及改善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特别是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作好工作。

4.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4.1 企业单台生产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生产设备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同时设备的购置价值(包括商品的出公司价值、运杂费、安装费等)在2000元以上者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4.2 自制设备经为期半年的生产验证,能稳定达到产品工艺要求,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固定资产标准者,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4.3 所有设备的附件和所属设备均随同主机列为固定资产,不单独建立台帐和资产编号。

4.4 不具备上述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设备列为企业“低值易耗品”的范围,不列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4.5 凡列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由设备科按一机部《设备统一分类及编号目录》统一进行分类编号,并建立台帐。五个复杂系数以上的生产设备列入主要生产设备,并建立设备单台档案。设备台帐分:设备总台帐、部门分台帐、重点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

4.6 设备科的设备台帐每年与财务部门的设备固定资产台帐核对一次,每年对全公司生产设备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4.7 新增添设备应填写《固定资产拨交单》,列入固定资产台帐,各车间之间设备调动,应填写《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办理转移手续。

4.8 设备档案包括:制造公司出公司检验单及装箱单、说明书、设备安装验收单、 设备附件及工具清单、事故报告单及重大事故分析处理结论、历次精度检验记录、设备大项修完工验收单、设备改造技术资料、设备二级保养(小修)记录单。

5.设备购置安装验收制度

5.1 设备科负责全公司设备的配置。

5.2 工艺科根据发展规划和工艺进度提出新增设备要求,由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述购置理由、产品加工对象、设备性能规范、投产后能够达到的利用程度。

5.3 设备科根据设备需要单位所提申请,确定解决方案,与申请单位共同研究提出设备型号。选型应考虑到设备精度技术性与生产效率、生产工艺相适应,以及达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省。

5.4 由总工程师参加,分管设备副总经理召集有关部门会审,若需要调研的, 等调研结果出来后再送有关部门审核。

5.5.1 设备部门:对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附件选择、能否满足工艺要求负责设备寿命周期费用负责。

5.5.2工艺部门:对设备购置设备工艺性能、与生产力平衡、使用期产品零件变更利用率不得低于50%负责,积极做好必要的工装准备,以利设备及早发挥效益。

5.5.3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落实。

5.5.4 技改办:负责审核设备购置与技改规划是否重复,并提供设备的安装场地的平面图和基建施工。

5.6 设备购置价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五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重大改进或技改项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5.7 设备科根据<<设备购置申请表>>选用名优产品,保证质量优良、性能可靠、功能完善、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产品,并尽可能选购与我公司现有同类设备相同型号的产品。

6. 设备安装、验收

6.1 新设备到公司后由设备科会同申请单位分管设备主任或机械员开箱验收设备随机附件及技术文件。(随机附件交申请单位保管,技术文件设备科收回后交资料室,随机备件入备品库保管)

6.2 工艺科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并与使用车间、设备科共同确定新设备安装地址并绘出平面示意图、地基图委托技改办施工。

6.3 基础施工完成后,由设备部门向机修车间下达设备安装任务。 6.4 安装单位负责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中后设备的平稳性、可靠性、精度保持性等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技术规范并详细记录在自检凭证上。使用部门派将专职人员共同检查记录。

6.5 安装部门凭自检合格凭证向设备科申请验证。

6.6 设备部门会同计检科和使用单位,对照设备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6.7 设备投产使用前,由设备科负责设备编号,装订固定资产标牌, 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建立设备档案,并会同使用单位确定操作人并负责考核及发放操作证,同时通知生产科设备已交付使用,通知财务科确定设备使用年限,折旧率,建立设备折旧台帐。

6.8 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使用一个月,试用期内发生问题由机修车间负责排除。属设备自身质量等问题由设备科负责向生产公司家协商解决,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向对方提出解决。

7. 设备的移位

已投产使用多年的生产设备,如因生产需要移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工艺科、生产科、设备科同意,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设备科安排计划,进行移位安装并办理相关手续。

8. 设备的封存、启封

8.1 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使设备停用时间达半年及以上,应进行封存,由使用单位填写 <<设备封存通知单>>,报工艺科、生产科、设备科、财务科同意后,方可就地封存。封存设备应是完好设备,对封存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放尽油品,将设备擦拭干净,导轨及光滑表面涂油防锈,覆盖防尘罩,悬挂标牌显示,指定专人保养,定期检查和维护,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均应随同主机清点封存,防锈保管。

8.2 现场封存设备需启封使用时,使用单位持原封存申请单,先到生产计划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启封手续,会同设备科检查启封。使用前应检查、清洗、注油、试运行,待正常后方可使用。

9. 设备的调拨、外借

9.1 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调拨,属车间之间调动需经工艺科、生产科、设备科同意并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由调入与调出单位直接办理附件及资料的交接手续,列出清单, 盖章后随机同转,以调入单位为主。属公司外调出设备一律实行有偿调拨,对外调设备由设备科领导集体研究核准价格后,经生产科,工艺科认可后,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外调。设备的拆卸、油封、包装、托运等工作由调入单位负责,并将所有附件、备件、图纸资料和档案等一同移交给调入单位。对因工艺调整、产品转产或其它原因,闲置两年以上的设备,设备科应积极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9.2 设备对外借出,一般设备须经生产科和设备科同意,重点设备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填写《借用设备通知单》,并按规定提取设备租金,租赁期间修理费用由租赁单位负责,租借到期后由设备科负责收回。

10. 设备的改进与改装

10.1 由使用部门填申请报告,并附方案、图纸,交设备科工艺科评审并按规定权限审批。一般设备改进由设备科审批,重点设备的改进和一

般设备的改装,由分管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审批。

10.2 改装后原设备不用的附件清洗、保养、涂油后退库保存。

10.3 改装后,一切技术文件由设备科归入设备档案。如改装后设备性能用途发生改变时,设备的分类,编号应随之改变,并重新核算复杂系数,调整设备资产账卡。

11. 设备故障与事故

11.1 设备或零部件失去原有精度或技术性能降低,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停产或经济损失者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造成停产时间或修理费用达到下列规定数额者为设备事故。

11.2 一般事故:修理费用一般在伍百---壹万元;重点及关键设备在壹万---叁万元;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供电中断10---30分钟。

11.3 重大事故:修理费用一般设备达壹万元以上;重点及关键设备达叁万元以上者;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者。

11.4 特大事故:修理费用达伍十万元以上或由于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停产2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者。

11.5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设备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重大及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限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11.6 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

11.7 对设备事故隐瞒补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设备事故频率应按规定统计,按期上报。

11.8 对修复费用低于伍百元或全公司供电中断10分钟以下的设备故障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12. 设备的报废及管理

12.1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经济性较差、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

12.2 由使用单位向工艺科、生产科提出申请,经设备科审订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12.3 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设备科进行处理,报生产科、工艺科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估价外调。也可将能利用的另部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作废旧物资处理。

12.4 由设备科将批准报废的设备转财务科注销资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12.5 报废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它单位。

12.6 对已经上报同意报废的设备,经有关部门会审后,若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作报废留用处理或降级使用。

12.6.1设备科建立报废设备台帐。

12.6.2 报废后的动能和特种设备不能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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