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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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公共用水根据表计用水量水费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水量平均分摊;区内公共绿地绿化养护、公共园林、水池喷泉用水量;区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用水量等。 区内二级供水用电量电费折入水价由用户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小区公共用 水表计水量 +(分类目录电价×二级供水表计电量)] ÷ 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该户表计水量。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小区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的水电不得列入公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自用的水电;物业公司开展多种经营使用的水电;区内其他营利性经营场所使用的水电。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必须在征收之前将本月本小区用水、用电总量,用户分表水量、电量总和,允许合理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量和计摊方法予以张榜公布,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代收水、电费和公共用水、用电分摊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对供水、供电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电价格,不按规定分摊水电费的,有权抵制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也可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我省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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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管理收费备案办理程序的复函

发文时间:2006-9-4 琼发改收费函[2006]1315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住宅区物业管理费备案问题的请示》(三价字[2006]115号)收悉。依据《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相关规定,今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不再发放收费许可证,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办理程序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按要求认真填报。并提供下列材料:1、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商议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4、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材料复印件。5、聘用物业管理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二、主办人审核备案材料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三、备案材料受理后,主办人(2人)到物业小区进行核实和测评,并提出初审意见送主管领导审核把关。 四、局长核准备案。

五、核发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通知书(见样式)。

望你局按照省局要求,尽快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主动化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矛盾,为构建和谐小区服务。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时间:2007-2-14 琼发改收费[2007]151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三价字[2007]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请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印发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文执行。

二、原则同意你局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三、对收费等级和标准请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3号)文执行。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不需提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材料,但要提供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代表商议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一般有5名以上代表签署意见),商议的收费标准不得突破([1999]413号)文规定的基准价标准。

请你局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尽快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物业备案程序,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为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小区做出新的努力。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备案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公司:

按照《海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文相关规定,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满三年(收费许可证到期或过期)以上的,请持相关备案材料,尽快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联系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此项工作于12月1日前结束,特此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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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

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营字[1999]68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现制定我省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我省各类型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称为“车辆停放管理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各类型停车场的规模,设施和管理服务情况,依照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核定各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所核定的标准作为最高标准,经营者不得突破,但允许其减收或免收。

二、 凡在我省范围内经营各类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停车场经营的有效证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标准,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点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所收取费用用于停车场正常运作的日常开支,包括:清洁、照明、场地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法定税费等。 三、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费

(1)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办公区域内提供的临时停车场地或车位。

(2) 出租车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 (3) 在公共场所及单位所在地临时落客的车辆。 (4) 不具有停车场相应场地设施和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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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海南省各类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收费标准表 (一)(二)(三)(四)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一、适用于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收费

收费

标准大型客货车 中型客货车 小型客货车 /车25座以上或5吨13座-24座或1吨-512座以下或1吨型类以上 吨 以下 别

停车

固定位

场类临时位 临时位

(辆/月)

固定位

(辆/临时位 月)

摩托车 自行车

固 定

固定

位 临时位临时位

位(辆

(辆/(辆) (辆)

/月)

月)

固定位(辆/月)

5元/辆露天0.5元/

/次 120元3元/辆/次 90元2元/辆/次 50元0.2元/次 停车次 15元 5元

10元/-150元 5元/辆/夜 -120元 4元/辆/夜 -80元 0.4元/夜 场 1元/夜

辆/夜 5元/辆简易80元0.5元/

/次 150元3元/辆/次 120元2元/辆/次 0.2元/次 棚停-100次 20元 6元

10元/-200元 5元/辆/夜 -150元 4元/辆/夜 0.4元/夜 车场 元 1元/夜

辆/夜 架空8元/辆

100元0.5元/

(地/次 200元3元/辆/次 150元2元/辆/次 0.2元/次

-120次 30元 7元

面)12元/-250元 5元/辆/夜 -200元 4元/辆/夜 0.4元/夜

元 1元/夜

车库 辆/夜

8元/辆地下120元0.5元/

/次 250元3元/辆/次 200元2元/辆/次 0.2元/次 停车-150次 35元 8元

12元/-300元 5元/辆/夜 -250元 4元/辆/夜 0.4元/夜 库 元 1元/夜

辆/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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