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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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区规划建设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市镇两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市建设局规定的监督工作范围具体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安监机构评价制度,并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范畴。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措施费单列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的项目和费用,报安监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应当专款专用,以确保文明施工费在工程中的正常投入和使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当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和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市政、水利、电力、电讯等有关单位,对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因施工造成毗邻单位、 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堵塞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交通的畅通、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包括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施工设备的布置、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堆放等; (二)现场围挡的设计;

(三)临时建(构)筑物、道路等设施的设计;

(四)毗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和地下管线等的保护; (五)现场粉尘、噪音、振动等的控制措施;

(六)现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排放的设计; (七)现场防火措施;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十)其他文明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档案,将工程项目文明施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市镇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各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的资料。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措施。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的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制度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参建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个人身份标卡。标卡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制作,标卡应有个人照片、姓名、工种、职务和所属单位等内容。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周边除设置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市区或镇中心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的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的围挡不低于1.8米。 大门的设置高度要与围挡相适应,宽度不宜小于5米。大门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室。大门外侧应当在围挡的醒目位置上悬挂五牌一图,包括工程概况牌、组织网络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规模、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围挡设置可采用围墙或围板,要求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墙应当采用砖砌24厘米厚墙并做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应当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应当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应当抹灰和刷白,并绘制与周围环境协调的图案和美术字体。围板应当砌筑30厘米高、18厘米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余泥、污水溢出围板外。围板应当采用压型钢板或镀锌钢板封闭并刷上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外脚手架必须采用双排钢管搭设,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搭设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外脚手架的立杆、横杆、剪刀撑和扣件等必须使用钢制材料,立杆纵距和横距必须按照规范要求确定,立杆纵距最大不得超过2米,每根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底座或垫板。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的木垫板或槽钢。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的外围应当全封闭,使用的封闭围网应当统一采用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要求每100平方厘米的安全网不小于2000目。安全网应当挂于脚手架外排钢管内侧,要求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松脱。脚手架、安全网的高度应当高出施工作业面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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