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股权期权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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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作为股权期权的日常管理机构。 其管理工作包括:

1.向股东会报告合伙人的股权期权的配置方案 2.向股东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

3.组织发起人股东与合伙人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 4.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 5.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

6.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及方式等。 第九章 股权转让的限制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合伙人是依据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取得公司股权,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风险防范及股权结构的考虑,合伙人的股权转让受如下限制:

(一)合伙人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发起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合伙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二)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也不得用于交换、赠与或还债。合伙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合伙人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不愿购买的,合伙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执行和修订由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股权期权的决议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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