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办发(2012)10号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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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

万盛经开发〔2012〕 10 号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经开区下属各单位,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驻区有关部门:

为加快经开区产业发展,提高投资成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现将《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兴业,加快推进经开区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投资者是指在经开区内依法注册组建独立核算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区内投资者和外来投资者。

第三条 本政策所指投资包括投资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在经开区现有企业,与在经开区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合营及现有企业迁建、扩建投入的增量部分。

第四条 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或企业,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类项目。

第五条 本政策所指的土地成本价指缴纳市级以上规费和土地征收成本费;土地出让金指按照土地级别计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指土地成本价和土地出让金,按规定计提的各类专项收入及溢价收入之和。计算税收奖励基数,不包括具有专项用途的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法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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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得返还的部份;计算行政事业性规费奖励基数不包括具有专项用途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 本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扶优扶强、互利双赢的原则。

第二章 旅游及配套产业鼓励政策

第七条 凡在经开区内投资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的(产权式酒店除外),其土地价格高于成本价部分采取先征后返方式,经审核授牌后经开区给予补贴返还给企业。在经开区黑山旅游规划区范围内投资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用地实行成本价出让;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置、供水、供气、广场、道路、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实行划拔或其他方式供地。

第八条 在经开区内投资建设各类主题公园、拓展训练中心、CS、山地高尔夫、攀岩等游乐设施,项目用地实行划拔或其他方式供地。

第九条 开发旅游商品需用厂房用地可以通过租赁、置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优先审批以出让方式获得的经营性用地。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设施农业用地或临时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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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在经开区黑山旅游规划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凡在经开区城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及相关产业且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正式投入运行后,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经开区实得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3年按100%的比例,4—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凡投资开发旅游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A级景区建设的,经审核授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三星级农家乐奖励3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10万元,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万元;获AAA级旅游区(点)奖励50万元,获AAAA级旅游区(点)奖励80万元,获AAAAA级旅游区(点)奖励200万元;获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奖励30万元,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 被评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自评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得部分作为专项资金,1—3年按100%的比例,4—5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的发展。

被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自评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所得税经开区实得部分集中为专项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乡村酒店的,对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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