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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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

员权利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及时、规范。 第三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本人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的认识、工作表现等。所在党支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报告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后,拒不向所在党支部递交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收到受处分党员书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须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性质、处分种类、处分时间、拟恢复党员权利等事项在其所在党支部或单位进行公示(样本见附件2),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

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可以向所在党支部、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署实名举报。

第五条 所在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接到举报时,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纪律处分或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组织部门备案(延期决定书样本见附件4)。

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的或有其他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报区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

第六条 公示期满后,所在党支部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特殊情况可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支部大会。上级党组织在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与会党员应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第七条 所在党支部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形成的决议(见附件3)等资料报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应及时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对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不良反映的,应在收到请示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并将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书,按管理权限,报区纪委、区委组织

部、区人事劳动局备案,并存入人事档案。

第八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组织可直接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一)因党员外出无法征求意见,与会党员达不到法定人数的; (二)所在党支部搞无原则纠纷,不能形成决议的;

(三)所在党支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权利或故意拖延不办理超过6个月(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之日算起)的; (四)其他情况。

第九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处分期内因人事调动或工作流动,恢复其党员权利的相关工作,由调入新的单位党组织负责办理。原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受处分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的,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有权对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之日算 起。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党 组织有新的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告知书(样本); 2、公示(样本);

3、党支部决议(样本);

4、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处分的决定(样本); 5、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样本); 6、恢复党员权利讨论记录表; 7、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送达回证一; 8、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送达回证二; 9、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入档回执; 10、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附件1:

告 知 书(样本)

××(受处分党员)同志,你因违犯××(错误性质)于××年×月×日被××(作出处分的党组织)处以留党察看×年的处分,已于××年×月×日到期。按照有关规定,你须在接到告知书的10日内主动向你所在的党支部递交《关于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恢复党员权利。拒不递交书面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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