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27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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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2-5 1-2 0.5-0.8 0.6-1.0 0.6-1.4 0.8-1.2 1.0-1.5 1.0-2.0 1.0-2.5 2.5-4.0 4.0-6.0 表4.2.3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雨水泵站 建设规模 (l/s) 20000以上 10000-20000 5000-10000 1000-5000 —— 4.3 城市燃气

4.3.1 城市燃气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三类。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

4.3.2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

4.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3.4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

4.3.5 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1000米。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4.3.5规定。

表4.3.5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建筑 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 燃气压力级制 建、构筑 物外墙 重要公共 建筑外墙 铁路 中心线 城镇 道路红线 电力变配 电柜 用地指标 (m2.s/l) 0.4-0.6 0.5-0.7 0.6-0.8 0.8-1.1 —— 建设规模 (l/s) 2000以上 1000-2000 600-1000 300-600 100-300 污水泵站 用地指标 (m2.s/l) 1.5-3.0 2.0-4.0 2.5-5.0 3.0-6.0 4.0-7.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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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A) 地上 单独 建筑 高压(B) 次高压(A) 次高压(B) 中压(A、B) 地下单 独建筑 中 压(A、B) 18.0 13.0 9.0(7.0) 6.0(4.0) 6.0(4.0) 3.0 30.0 25.0 18.0(14.0) 12.0(8.0) 12.0(8.0) 6.0 25.0 20.0 15.0(12.0) 10.0(8.0) 10.0(8.0) 6.0 5.0 4.0 3.0(2.0) 3.0(2.0) 2.0(1.0) - 6.0 6.0 4.0 4.0 4.0 3.0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2.5

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4.3.6 居住小区内宜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柜)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7的规定。

表4.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序 总容积(m3) 号 名称 1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2 3 工业区(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铁路 (中心线) 4 公路 (路肩) 5 6 国家线 企业专用线 高速、I、Ⅱ级 Ⅲ级、Ⅳ级 50 60 25 20 15 1.5倍杆高 30 于40m 40 60 70 30 70 90 80 35 25 20 120 150 100 40 30 25 180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单罐容积(m3) 防火间距(米) ≤50 ≤20 51- 200 ≤50 201-500 ≤100 501- 1000 ≤200 1001- 2500 ≤400 2501- 5000 ≤1000 >5000 —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I、Ⅱ级通信线(中心线)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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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的规定。

表4.3.8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总存瓶容积(m3) 项 目 民用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 主要道路(路肩) 次要道路(路肩) 10 20 10 5 15 25 10 5 ≤10 >10 注: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4.4 公共交通

4.4.1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4.4.2 公交首末站

4.4.2.1 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4.4.2.2 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若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1.5的系数。 4.4.3 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4.4.3.1 平均站距宜在500-800米,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4.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30米。在路段上,应尽量减少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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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4.4.3.3 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

4.4.4 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规划用地宜按150-300平方米控制。

4.4.5 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

4.4.5.1 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

4.4.5.2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平方米计算。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

4.4.6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

4.4.6.1 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交停车场相结合。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4.4.6.1采用。

表4.4.6.1 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保养场规模 (辆) 50 100 200 300 400 4.5 电力、电信、邮政

4.5.1 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内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热电厂供汽半径一般不超过4000米。

4.5.2 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4.5.3 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220 210 200 190 180 每辆车用地面积(m2) 铰链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280 270 260 250 230 44 42 40 38 36 出租小汽车 4.4.6.2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25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年修理车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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