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27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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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之间。

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3.1.5 低、多层(含中高层)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5.1 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5.2 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

3.1.5.3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1.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6.3 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3.1.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1.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表3.1.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多层、中高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平行 布置 低层(遮挡)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第 5 页

高层 (被遮挡) 多层 (被遮挡) 低层 (被遮挡) 30 30 30 25 20 20 13 13 13 - - - 18 12 12 15 10 10 13 8 8 - - - 18 12 6 15 - - 13 6 - - - - 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1.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3.1.9.1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1.9. 2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

表3.1.9.2 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

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住宅建筑 平行布置 高层非住宅建筑 多层非住宅建筑 低层非住宅建筑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 - -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 - - 平行 布置 低层住宅建筑 垂直 布置 13 - 山墙 两侧 13 6 - 单侧或无 - - - 24 18 9 20 13 9 13 9 9 15 12 9 13 9 6 9 6 6 12 10 9 -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3.1.9.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3.1.10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3.1.10.1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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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10.1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平行垂直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 - - 平行布置 多层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 - - 平行 布置 低层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 - - 布置 布置 高层 多层 低层 18 13 9 15 13 9 13 9 9 13 12 6 13 9 6 9 6 6 9 6 6 9 6 6 9 6 6 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3.1.11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1.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2 建筑物退让

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3.2.2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

3.2.2.1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的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2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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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3 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表3.1.9.2或表3.1.10.1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3.2.2.4 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3.2.2.5 3.1.12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3.2.2.6 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3.2.2.7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3.2.2.8 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2.2.9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 3.2.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3.2.3.1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2.3.1控制。为有利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

表3.2.3.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40米以上 30米以上-40米 20米以上-30米 20米及以下 小于24米 8 6 5 3 建筑高度 24-50米 12 10 中、小城市10,大城市8 中、小城市10,大城市8 大于50米 15 15 15 15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

3.2.3.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建筑物的台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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