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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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

1. 按“监理合同”的规定,本工程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熟悉和了解业主与各施工承包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掌握和了解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协助委托方协调解决。如涉及与委托方有关的合同问题,应转告给委托方。

2. 监理部内部有关合同的管理,按合同性质,分专业负责管理,总监统一归口,以协助委托方管理好合同。

3. 合同纠纷的调解,按以下原则和程序进行: 3.1合同纠纷的调解。在充分理解原订合同的前提下,必须注重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及分析事件发生的全过程,依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

3.2提出合同纠纷的一方,必须有书面的正式要求,并附以必要的依据证明材料。

3.3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纠纷一方所提的材料,进行情况调查。弄清事实和有关双方应负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专业副总监召开会议研究后,向总监理师汇报,确定监理部初步的原则性意见。

3.4对监理部初步的原则性处理意见,由分管的监理工程师出面,先与委托方管理部门协商后,征求施工单位意见,听取双方意见后,向总监理师汇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3.5最终处理意见做出后,先由副总监以口头方式通知合同纠纷双方,双方接受后发出正式的书面监理意见。

3.6如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按双方所签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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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工程款支付签审制度

1. 为加强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签审制度。 2. 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1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 2.2工程质量情况。

2.3工程管理程序中规定的手续(如竣工资料的交付等)的完成情况。

3. 工程款的支付:

3.1各承包单位应于每月25日编出当月(含上月后5天)每个分项和汇总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结算报表。

A、文字说明工程量完成表(应和价款相对应),工程形象进度、施工质量及验收情况。

B、各单位工程合同承包价。

C、自开工建设至本月累计完成额。 D、本年累计完成额。 E、本月完成额等。

F、相关专业签字的形象工程进度。

3.2各承包单位将工程价款结算报表一式五份先报到监理部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其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签字盖章后,经技经监理师审核无误签字后报总监理师。

3.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盖章送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最终送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拨款手续。

4. 报审要求:

4.1报审表内容要求实事求是,符合现场实际情况,防止弄虚作假,重复报审,虚报冒领。如经审核后与审报值相差悬殊,将根据情况作以下处理:

A、相差不超过5%视为正常误差。

B、相差超过5%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减半付款,第三次停止付款。 C、超过10%,第一次停止付款,第二次罚款200~20000元,第三次罚款500~50000元。

4.2报审表中的各工程项目,必须是已报验的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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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1. 为了协调施工供用电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可靠的提供施工电源,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被委托的临时施工电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供电单位)及参与滨州魏桥热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的所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以上各单位的有关科室(部门)以及用电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

3. 根据供电方式和安规要求,在本发电厂内的施工单位实行0.38kv供电方式。

4. 用电单位未经电气部门允许,不许转供其他单位用电,一旦发现视情况予以500—1000元罚款。

5. 供用电双方设备管辖界限划分: 5.1为了满足热电厂施工用电需要,建设单位专门安装施工变电站电源供电盘,并负责其管理、运行、维护、收费。

5.2建设单位的电气为施工电源的主管部门。

5.3供电单位与用户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以供电单位配电室内供电盘线路开关以下为界。

5.4施工电源与变电站的分界点以配电室内低压配电盘电源出线电缆始端为界。

5.5供电单位与施工用电单位维护管理,谁的用电设备谁维护,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各方不得擅自操作和变更。事故情况下除外,事后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6. 新增用电及停、送电办理程序。

6.1用户用电申请工作,由供电单位统一受理。 6.2用户新装或增容,均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并经其审核后,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6.3用户需停、送电时,应办理申请单,供电单位需停、送电时应办理工作票并提前通知各用户,事故情况下除外,事后说明原因。

6.4未经允许,用户不准在运行系统内乱接线,否则予以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加倍处罚。

7. 对用户基本要求:

7.1用户配置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管理。 7.2用户应备有经批准后的管理制度及规程。

7.3用户安装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标准要求。不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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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的电气设备,施工现场电源线应整齐无破损现象,否则视情况予以500—1000元罚款。

7.4对于用户施工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配电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供电。

8. 计量与收费:

8.1施工用电为低压计量,应加变压器、线路损耗。 8.2供电单位、用户都必须安装计量装置,计量用仪表及附属配件均自备,其精度符合要求。

8.3以供电单位计量装置为准,用户的计量装置作为参考。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偷电、漏电现象发生,一旦查出,将予以1000—5000元罚款。

8.4电价一律按0.50元/度。

8.5电费从用户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 9. 以上各条款解释权归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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