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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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八条 两道风门之间巷道的配风量要保证瓦斯浓度不超限。 第六十九条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禁运送物料时损坏通风设施。

第七十条 封闭巷道前,必须将封闭区内的铁器回收完毕或对铁器进行覆盖。施工密闭前,必须在闭墙处切断所有导电体。金属支护材料距墙前后不小于0.5米;其它导电体不得进入栅栏内。

第七十一条 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6米,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

第七十二条 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区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密闭墙施工后,在7天内不得在密闭墙附近1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七十三条 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风窗)应采用木板构筑,鱼鳞搭接,不得使用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点需要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临时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时应由通风区长批准,并有专人看管,以防风流紊乱,工作面挂风帐解决瓦斯除外。

第七十四条 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风窗、风桥)的使用期限从施工验收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

第七十五条 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或喷浆,确保不漏风。

第七十六条 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第七十七条 密闭前的栅栏(包括所有作为通风设施用的栅栏)不得使用导电材料。

第七十八条 调风窗的调节位置应设在墙体上方(风门上的调节风窗可设置在两侧),调节板灵活可靠,并能调节;不得使用小风门作为调风窗,如墙体面积不能满足调风窗面积时,应考虑采用挑顶或扩帮等措施增加墙体面积。

第七十九条 总进风巷(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进风巷、主要回风巷以及采区进、回风巷按标准设置永久测风站;其它测风地点可设置临时测风站,但必须能够真实反映该地点的风量。测风站内要悬挂测风记录牌。

第八十条 测风记录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测风地点、测点断面、平均风速、风量、温度、瓦斯浓度、测定人、测定日期。

第八十一条 进、回风巷出现平面交叉时,必须按标准构筑风桥。当构筑风桥处的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挑顶方法施工。风桥应保持流线型,不得出现断面突然增大或缩小现象;风桥上下的断面积不得小于相应巷道断面积的4/5;风桥上下不准设置风门。

第八十二条 通风设施周围5米内,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杂物、淤泥、积水,支护完好。密闭墙前不得有开关、绞车等电气设备。

第八十三条 严格依照通风设施标准进行施工。施工采空区密闭墙体时,必须有通风区干部现场跟班监督工程质量。

第八十四条 通风区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有记录可查。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工作区域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

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通风区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风门闭锁所用的风管和影响风门闭锁风源。所有井下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十六条 各类通风设施的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矿井密闭防火技术规范》(MT/T698--1997)及上级有关规定和《古书院矿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巷道贯通(包括立交通过空巷可能贯通)前,必须由生产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内容包括: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在图上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的变化等情况)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

第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与正常通风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无变化时,由施工单位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生产、安全、技术、通风等部门审批,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掘进巷道与其他巷道贯通,通风系统有变化时,由通风区编制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编制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生产、安全、技术、通风和施工单位等审批,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必须根据不同的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单位和总工程师审批后,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十九条 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质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测部

门必须向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

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挂线同时下达。 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通风区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1份。

第九十条 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一)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 (二)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构筑要求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第九十一条 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一)平行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二)两巷对掘时,综机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其他巷道在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巷道掘进向前方贯通,另一巷道必须停止掘进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九十二条 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对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当与贯通点相距5m和2m时分别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 m贯通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的通知书,接到2 m通知书时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否则由安全管理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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