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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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引用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1174-89液化石油气

GB8334-87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50183-9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5984-94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5858-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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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GBJ16和GB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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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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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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