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柜员业务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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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柜员业务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网点柜员操作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及时发现和处置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结合省联社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以下简称“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规定的风险需求规则来进行应用和管理。

第三条 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是针对在各类业务处理中发生的失误、违规、违法操作以及用户欺诈等风险隐患,通过对业务操作重要环节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展示符合预警条件的业务信息,并统计形成相关报表供管理人员查看,通过对预警的信息的查证核实来界定业务行为是否违规。通过预警和处置行为,督促业务人员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和规定办理日常业务,实现对营业网点、柜员、客户、业务操作交易等情况的有效监控,减少业务操作中的风险隐患。

第四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负责对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各地市办事处、各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省联社,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规范运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有效的处置预警信息,化解暴露出的潜在风险,不得相互推诿,延误时机。各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要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落实系统要求的各业务岗位人员,处置和审核本辖区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处置涉及到的具体部门包括:陕西省各县(区)级农村合作(商业)

金融机构的稽核、业务、财务、风险、安全保卫、监察等部门及下辖的各营业网点。

第五条 预警项目的预警级别

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将所有的预警项目划分为五个预警级别,分别用罗马数字字符标识,即一级-I区(高风险区)、二级-II区(较高风险区)、**-III区(中等风险区)、四级-IV区(较低风险区)、 五级-V区(低风险区)。预警项目风险警级在五级和四级时需要分别进行关注;当风险警级处于**时,需要特别关注;当风险警级处于二级时,需要进行监控;当风险警级处于一级时,则处于高风险区,必须要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处置。

第六条 预警信息的状态

预警信息状态分为未处理、待审核、已审核。未处理的预警信息由系统经办员操作,待审核、已审核的预警信息由系统审核员操作。审核员可视情况将已审核的预警信息执行返回重新处理操作,将预警信息重新设置成未处理状态,要求经办员重新处置。

第七条 系统实现的主要功能

(一)预警记录。根据各类业务要求对前台网点的交易,如高频、高额、可疑和异常动向等业务设置预警规则,超过预警规则的交易自动预警。

(二)安全监测。对网点、柜员、账户、结算、资金、借记卡(含ATM/POS)、表外、内部账、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账户和卡业务的冲账抹账等特殊业务共十一大类的业务流水数据进行监测。

(三)风险管理。柜员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与OA系统整合,实现统一门户管理,集中展现各类监测指标及报表数据,实现上级对下级的预警信息处置情况逐级督促、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 系统实现的主要目标

(一)防范案件。系统通过针对各项具体业务制度要求而开发的预警模型进行预警,能够在每日营业前及时发现前一天业务中的作案痕迹甚至作案动机,及时暴露问题,有效控制和防范案件。 (二)规范操作。系统对网点和柜员的异常违规操作行为进行预警,及时发现、制止柜员的违规行为,可逐步规范减少和杜绝柜员的违规操作行为。

(三)有效震慑。通过监管人员经常向营业网点查证预警信息及其交易流水的真实性,对临柜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有效监控,防范各类操作风险。

第二章 部门职责设定

第九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负责全省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运营及操作人员的管理。负责收集、分析系统应用存在的问题,及时对系统预警项目进行更新和增减;结合运营情况对预警项目的阀值进行修正调整;对全省的预警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统计、通报和分析等。 第十条 各地市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预警处置的督促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各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系统管理员的管理,进行增加、删除、修改、解锁、重新启用、密码重置、操作员登录状态重置等的变更维护。及时分析解决运

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省联社稽核审计部反馈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陕西省各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实施对预警系统的应用、预警信息的处置工作。各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是本级机构操作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管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对本辖区的所有预警信息进行核查、督办、组织处理。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的系统管理员负责对预警系统操作人员的管理,对经办员、审核员进行增加、删除、修改、解锁、重新启用、密码重置、操作员登录状态重置等的变更维护。 第十二条 陕西省各县级农村合作(商业)金融机构(含省联社清算中心)要指导和组织下辖机构,对预警系统所发现的可疑和违规交易及时、认真地加以核查。核查的原则为核查人必须是非业务经办人员或换人复核的原则,确保业务查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没有及时核查或未核查清楚,造成了重大经济案件发生或其它方面的损失,应对相应责任人按照有关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章 人员职责及划分

第十三条 柜员操作风险预警系统的用户根据角色可分为以下三类:各级系统管理员、预警信息处置经办员、预警信息处置审核员。系统对各级应用人员赋予不同的功能和职责。各级应用人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越权操作和处理,也不得相互推诿,贻误时机。 第十四条 省联社设置系统管理员和审核员,系统管理员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人员担任,全面负责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包括系统功能维护、预警配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变动和权限的维护、预警规则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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