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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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给予一定的扣分或增价。每10分为一级,其中采用综合评审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1%的扣分,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的应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依次类推,扣分最高不超过5%;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报价法的,诚信指数在40以上且低于50分的给予供应商报价1%的价格增加,诚信指数在30以上且低于40分给予供应商报价2%的价格增加,依次类推,价格增加最高不超过5%。

当供应商诚信指数为负数时,系统将自动对该注册供应商的权限进行“冻结”,协议定点供应商将暂停其协议定点资格,直到诚信指数恢复到正数。

第四十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采购组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不予以通过,但应当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被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期内将同时禁止其参加网上采购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八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其相关信息由政府采购网“曝光栏”统一对外披露。公开曝光时间一般应与处罚时间一致;没有明确处罚时间的,公开曝光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九条 注册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后,如能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并表现突出的,经注册供应商申请并报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公开曝光时间,但最少不短于处罚有效期的50%;在之后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发生的,处罚到期后,其名单可以从黑名单库中予以撤销。

不良行为记录自记录之日起的3年内将不得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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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之前如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应以本办法为准;之后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2001年1月1日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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