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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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托运营方由于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合并或被撤销,无相应的政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运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c) 委托运营方未履行其在本本合同第12条项下的义务(该等未履行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且在收到运营方发出的要求解释和纠正该等实质性违约的书面通知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未纠正该等实质性违约,或委托运营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运营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5.3 本合同在运营期满时自行终止。 15.4 终止程序

如果发生运营方违约事件、委托运营方违约事件或第14.7(b)条款项下所述情形,则: (a)提出终止的一方提前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详细描述终止理由; (b)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协商;

(c)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发出终止本合同的终止通知,收到终止通知后的次日即为移交日;

(d) 双方共同办理项目移交及相关事宜。

第16条 违约赔偿

16.1 赔偿

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另一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一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6.2 免责

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其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是由于第14.1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履行了本合同14.3条款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则该方可根据第14.2条款免责。

16.3 减轻损失的措施

(a)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b)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c)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16.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地是由于受损害的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害的一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16.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16.6 补救之累积

本第16条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合同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一方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第17条 争议的解决

17.1 双方协商解决;

17.2 协商不成时,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 其他

18.1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委托运营方、运营方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18.2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以补充合同形式给予完善。

18.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共制作正本八份,签约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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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运营方(甲方): (公章) 运营方(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附录1 污水处理费帐单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致:XX市XX局

(_ __年_ __月)污水处理费的帐单 发票号: 日期:

下表为自( )月( )日开始至( )月( )日止的月度污水处理费: 1、当月应付污水处理费

(1)污水处理价格 [ ]人民币元/立方米(下称“P” ) (2)当月每一运营日的污水处理服务明细表

(i)当月基本水量(下称“Q” )的计算见第11.4条款

(ii)当月实际处理水量如本合同第11.1.6条款所计量确定的当月实际处理水量

(下称“Q1 ”)

(iii) 当月超设计水量(如前述第11.6.1条款所定义)(下称“Q2” )=

(x) [Q1-当月天数×24000](如差额为正值);或 (y) 0 (如上述(x)款项下的差额为负值)。

(iv) 当月超负荷水量(如前述第11.6.2条款所定义)(下称“Q3” )= (x) [Q1-当月天数×26000](如差额为正值);或 (y) 0 (如上述(x)款项下的差额为负值)。 (3)运营费用

如果Q1小于Q,则当月运营费用=Q×P;

如果Q1大于Q,并且Q3为0,则当月运营费用=Q1×P;

如果Q1大于Q,并且Q3为正值,则当月运营费用=(Q1-Q3)×P。 如果Q1大于Q,并且Q3为正值,则当月运营费用=Q1×P (当月超负荷水量经委托运营方书面同意后)

2、运营方应付给XX市XX局的违约金(按运营日计算加总)

(1)当月各运营日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按照第13.1.1条款;第13.1.3(a)条款;第13.1.4(a)条款的规定计算)之和:[ ]人民币元。

(2)当月各运营日污水出水未达到污水出水水质标准违约金(按照第13.1.2条款;第13.1.3(b)条款;13.1.4(b)条款的规定计算)之和:[ ]人民币元。

(3)其他条款规定的任何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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