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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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歹意,对申诉人进行调戏并欲行强奸。为免遭不法侵害,申诉人借口到另一房间喝水,顺手藏起一把小宝剑。出来后被害人欲再行调戏,申诉人欲行反抗,但不是被害人的对手。无奈之下,申诉人用小宝剑将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被刺伤后,凶相毕露,申诉人为避免被害人继续伤害,情急之中不知所措,连续捅了被害人几剑,制止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申诉人的遭受伤害的事实来看,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原审判决将申诉人行为单纯地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忽视了申诉人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也有不当。

二、原判决量刑畸重。

由于对本案的定性错误以及适用法律的不当,原判决对申诉人作出的判决量刑过重。从本案来看,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申诉人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构成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加之犯罪后申诉人主动投案,应视为自首,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原判决忽视了这两点,进而导致了量刑的畸重。

基于以上情况,申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 2001年8月24日

附:原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刑事判决书(再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津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河北省卢县人,××文化,天津市××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辩护人×××,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01年1月15日作出(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因对被害人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杀人之念,持械将被害人林×杀害,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不服判决,以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申诉。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并谈恋爱,两人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居期间,因原审被告人怀疑与其同居的男友李××有外遇,为澄清真相,而找被害人林×了解情况,被害人应邀前往。2000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原审被告人进行调戏,原审被告人表示反对。被害人仍继续纠缠。原审被告人无可奈何,只好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被害人再次调戏时,原审被告人手持小宝剑朝被害人的胸部猛捅。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20余刀,被害人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原审被告人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原审被告人抓获。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的尸检报告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或积怨。案发当日,被害人趁原审被告人独自在家,对原审被告人进行侮辱,原审被告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持械反抗属防卫性质,但原审被告人手持利器对徒手的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了20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了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也有不当,导致量刑畸重,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张××供认在案的关于被害人对其进行语言调戏及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行为的供述,已被相关证据印证。原审被告人所供述被害人对其实施强奸,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 审判员何×× 审判员郭×× 2001年3月1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

民事诉讼司法文书

案 例 一

承租人杜××诉出租人张××等不按协议 约定与受让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违约赔偿案

1999年11月16日,杜××与张××(西安市××公司经理)、王××(张××之妻,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张××、王××)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乙方(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乙方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甲方,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甲方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甲方终止协议,赔偿乙方4年的房租;如乙方终止协议,乙方所交

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甲方。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向房地产管 理部门登记备案,未领取《房屋租赁证》。杜××对所租之房进行装修,开办了酒楼。2000年12月19日,杜××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杜××将酒楼转让给李××,并将此事通知了张××夫妇,李××向杜××支付转让费10万元,但张××夫妇拒不按协议约定与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李××无法经营,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杜××将租金交至2001年11月。同年12月5日,杜××以张××、王××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委托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王××赔偿损失125万元(租金损失75万元,营业损失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请就此案案情撰写起诉状。

二、在诉讼中,被告张××、王×× 以杜××私自将房屋承重的两根柱子拆除(证人刘××提供书面证言证实 ,杜××拆去房屋承重柱子两根属实)使房屋坚固程度受影响为由反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将其房屋恢复原状。请就此情形撰写反诉状。

三、现假设第三人李××认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于同年12月28日申请参加诉讼。请就此情形撰写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四、假设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愿意赔偿损失,并不再阻挠经营,根据此案情撰写撤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 ×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1年12月5日

附 :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3份。〖ZK〗〗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反诉人王××系反诉人张××之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 西安市××区××城××幢×号。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

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

1999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于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00年底,被反诉人为改造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修,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

王××

2001年12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个体老板,住西安市××小区××幢××门××号。

你院受理原告杜××诉被告张××、王××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处

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 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原告杜××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

原告杜××所开办酒楼系被告张××、王××租给原告杜××的三层楼房改造而成。2000年底,原告刊登广告欲转让酒楼,申请人得知后遂与原告协商转让事宜,2001年元月初,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并约定:该酒楼由申请人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与被告人张××、王××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0万元。不料,被告拒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申请人经营,申请人被迫于2001年11月底退出酒楼,申请人无奈向原告提出退还转让费和索赔的请求,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仅退还申请人部分转让费,并表示尽快退还剩余部分和赔偿损失。

现原告已向被告起诉,申请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满足必然影响到申请人债权的实现。故此,请求法院对原告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01年12月28日

民事撤诉状

申请人: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01年12月5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被告愿意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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