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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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我省干线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四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受市交通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填报本单位各级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要本人签字),由建设单位汇总项目质量责任人统计表,并报市公路处(格式见附件二)。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变更,要报经市公路处批准同意,原质量负责人应对变更前已完工程质量负责。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质量负责人调整无效(项目质量负责人变更表见附件三)。

项目完工后,各级质量责任人不得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各单位各级质量负责人资料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文件。

第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分管负

责人,对分管工程质量负分管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项目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七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工作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从事干线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部省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标段、工期、造价,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 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公路局、市公路处对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工程招标前,应完成施工图审查;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电子文档;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重点工程和建设单位有要求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在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在工程交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检查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担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落实各级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工地应树立“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人警示牌”,式样见附件一。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建立适应工程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在开工前必须取得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程序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公路局、市公路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竣工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持有公路工程专业的监理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落实各级质量负责人,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必须的工作、生活设备。

现场监理机构中,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总人数,一级公路不少于0.8人/公里,二级公路不少于0.6人/公里;且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试验人员不少于2人。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监理持证率必须达到80%以上,参培率达到100%。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公路处可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公路养护改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程[2000]第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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