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试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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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2.要约 3.企业的开办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5.商标 6.实用新型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哪几种?

2.《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哪几种? 3.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4.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股份转让的概念、原则与限制。

2.试述《民法通则》关于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问题的规定。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4分)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国内 3.法律本质(阶级本质) 4.有限性 5.留置 6.50 7.主要办事机构

8.债务人 9.16 10.技术 11.再保险 12.发明 13.独立请求 14.诉讼代表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4分)

1.C 2.A 3.D 4.D 5.B 6.A 7.C 8.C 9.B 10.C 11.D 12.A 13.B 14.D 三、改错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公民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原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股份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发起人的股份是普通股。

5.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合同管理机关。

6.商标侵权人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法院起诉。 7.在复保险合同中,各保险人的责任是一种连带之债。 8.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9.某甲借用某乙的小车,现某甲破产,则某乙对该小车享有取回权。

10.企业承包、企业租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2.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要求或建议对方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企业的开办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和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商标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6.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简答题(共24分,每小题6分)

1.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以下三种:

(1)不申报,属过失不告知,指投保人应当了解的事项实际上却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某事项却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

(2)隐瞒,属故意不告知,指投保人既了解某事项又清楚其重要性而故意不告知保险人; (3)错误申报,指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

(4)发生法定事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2)债权性质与数额;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4.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论述题(共20分,每小题10分)

1.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所有人将自己的股份出售于他人的行为。 股份转让的原则是:自由转让。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有两种:

一种是转让场所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为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另一种是主体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三,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四,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低押权的标的。

2.《民法通则》关于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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