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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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9 6199 74388 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4 二、申请资料 申请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 (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2份。 (四)居民身份证明:

1.申请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2份;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五)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六)住房证明: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申请对象在本市10区及增城、从化拥有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3.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七)收入证明:

1.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2.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退休金明细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 (2)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 (3)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

(6)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家庭财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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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及10区外自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2.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九)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十)计生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当年和上一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复印件。

(十二)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的家庭,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十三)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四)孤儿年满18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选择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申请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十七)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

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资料、公示情况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3.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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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其中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经复核合格的,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四、住房租赁补贴

(一)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 1.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

(3)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4)收入补贴系数:

①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3; ②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9600元的,不含上述第(一)点家庭,补贴系数为0.9; ③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9600元、低于或等于15600元的,补贴系数为0.7; ④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5600元、低于或等于20663元的,补贴系数为0.5; ⑤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3。 (5)区域补贴系数:

①户籍地为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1。

②户籍地为白云、黄埔、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二)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产权单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腾退的,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轮候配租程序按《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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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须不超过9平方米的方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大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三)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退出机制

1.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2)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2.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3.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按优惠租金计租的保障对象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4.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收入(享受保障期间连续12个月累计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核定,并将核定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租金补助。

5.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情形除外)。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计发租金补助的,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享受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6个月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但停止发放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及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腾退的,应当提出续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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