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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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指付款人与付款行事先签订授权支付协议,由付款行根据支付协议对第三方贷记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确认付款。 第三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主动发起业务撤销指令。参与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发起业务撤销指令。 撤销指令应由原支付业务发起方发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未纳入轧差的业务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业务不能撤销。

第三十三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 第三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的信息查询: (一)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二)个人贷记卡账户;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 本办法所称账户余额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查询时点的余额或可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交易明细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指定期间发生的业务明细。

第三十六条 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应实时进行协议核验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询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参与者发起或接收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

第三章 在线签约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客户通过在线方式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第三十九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授权支付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支付业务的发起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支付业务的付款账户,指定支付业务收款人的,还应明确收款人的账户信息;

(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授权支付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支付业务发起机构。

第四十一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时应议定下列事项: (一)查询机构,该机构应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 (二)查询人,查询人可以是账户所有人或账户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主体; (三)被查询账户; (四)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客户与其开户银行在线签订或解除账户信息查询协议后,开户银行应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通知协议约定的查询机构。

第四十三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建立协议数据库,保存授权支付协议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信息,并支持按协议信息对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进行自动核验。

第四章 轧差与资金清算

第四十四条 网银中心负责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逐笔实时进行轧差。

第四十五条 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以收款清算行返回的确认回执为轧差依据,网银借记业务以付款清算行返回的同意付款回执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六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进行实时轧差,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做拒绝处理。

第四十七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网银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四十八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但在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四十九条 已提交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必须在当日足额清算,不得撤销或退回。

第五十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收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一条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保障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并保证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

第五章 日切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第五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日切后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业务。

第五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全部清算完毕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轧差净额和已清算的支付业务。 对核对不符的,网银中心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与网银中心核对无误后,网银中心与各参与者核对所有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各参与者以网银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 日切处理完成后,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贷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日终试算平衡后,将当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按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发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营业部门。

第六章 准入与退出

第五十九条 经批准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系统互联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和行内业务系统改造,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验收。

第六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以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加入的,应委托一家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加入程序办理。

本办法所称申请,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要求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核,指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申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实施,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加入,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接入方式、清算方式、计划接入节点、网上支付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等,并对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二)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网上支付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意加入的,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予以审核确认,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和工程实施部门。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管理部门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布系统互联规范和前置机配置指引,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程实施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进行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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