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大学英语四、六考试学生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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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学生培训材料

特别提醒: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采取“多题多卷”方式,即在同一考场内采用内容不同的试题组成的多套试卷实施考试,通过条形码来识别试卷类型。因此即使购买到所谓的正确答案,也不能保证就是所做题的正确答案,建议考生不要去相信,也不要去购买所谓的正确答案。

一、考试时间

英语四级:6月13日09:00—11:25; 英语六级:6月13日15:00--17:25 二、重要时间点

8:45/14:45 第一次铃 考生入场

9:00/15:00 第二次铃 监考员下发考试材料,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9:10/15:10 第三次铃 考试正式开始,开始作答作文 9:40/15:40 听力考试开始

10:10/16:10 第四次铃 听力考试结束,考生停止作答,监考员收答题卡1

10:15/16:15 第五次铃 考生继续作答阅读和翻译部分 11:25/17:25 第六次铃 考试结束

考生停止作答,待监考员清理完试题材料后离开考场

三、携带证件的要求

考生请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者缺一不可,考生如身份证遗失,由二级学院开出证明并签字盖章(贴本人照片),到保卫处办理身份证遗失证明)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

上,以便核验。

上午09:00 ~ 11:25 / 下午15:00 ~ 17:25封闭各考场,上午09:00 / 下午15:00后到达的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一律作缺考处理。

考试全过程中,即上午09:00~11:25 / 下午15:00~17:25考生不得中途退场。

四、携带考试用品的要求

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耳机。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不得携带食品进入考场。

注意:根据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包括手机)的行为认定为作弊。

五、条形码的粘贴

上午09:00 / 下午15:00,监考员将试题册、答题卡1、答题卡2下发后,考生须将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在试题册背面、答题卡1和答题卡2指定位臵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考生不贴、毁损条形码的视为考试违规;答题卡信息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条形码有问题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老师。

六、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

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臵书写或填涂信息点。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任何考试材料(包括试题册、答题卡1、答题卡2)带出考场,否则以违纪或作弊处理。

九、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十、请全体考生于6月12日(周五)下午17:00到考场所在教学楼试音,调试耳机。

十一、特别提醒,根据CET考试相关规定,以下行为视为违纪或作弊: 1. 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2. 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

3. 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 4. 考生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 5. 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

6. 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7. 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

8.考生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按照规定将其放在指定的位臵。

CET中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

考生违纪作弊界定(摘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座位上(含桌面、抽屉、凳子上等)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条、书包、书籍和资料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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