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办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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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准确无误。

4)基准点的使用和保护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基准点作为承包人测量定线的依据,承包人应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受扰动。

3.3.5地面线测量 1)原始地面线测量

在清表以前,承包人应对路基范围内的原始地面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驻地办审批。驻地办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地面标高测量结果后,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对和抽查,作为审批的依据。

2)清表后地面线测量

在清表后,总体工程开工以前,承包人应对路基范围内的清表后地面标高进行测量(包括清淤断面、划分计量段),并将测量结果、土方戴帽图和分计量段土方量计算表报驻地办审批。

3)土方控制数量的批复

驻地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清表后地面线进行全面复核,作为审批的依据,并将监理测量结果、土方戴帽图和土方量计算表报送代表处。在上述资料得到代表处批复前,驻地办不得批准总体开工。经代表处工程处、合同处组织核查批准的挖方总量和填方总量作为土方工程计量的控制数量。

4)场地保护

对于业主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用权,但承包人尚未开始施工或尚未进行测定的施工段落,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渣土等。

3.3.6施工监理交底

1)为贯彻项目监理规划,代表处应组织施工监理交底。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计量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和有关监理人员参加。

2)施工监理交底主要阐述合同文件赋予业主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的权力和义务,并详细介绍监理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3.3.7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1)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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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作为工程实施的主体,合同条款规定了承包人应对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监理工程师不可能亲自对每一项试验或每一个高程点进行检验测量,只能进行部分抽检,故必须督促承包人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应以自检为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自我控制与检查。 (1)配备足额的合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约束与激励机制; (3)配备足够数量、满足工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2)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要点

(1)各类人员的资质、资历和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2)质量保证体系各职能部门职能划分和工作流程是否清楚; (3)质量保证体系总负责人是否明确,并在质量问题上具有否决权; (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人自检体系的检查程序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总体工程开工前,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并将自检体系建立、运行和约束的有关文件,书面上报驻地办;

(2)驻地办在收到上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

(3)质量保证体系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的,不准开工。 3.3.8检查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承包人投标书是否符合,与批准的施工方案是否适应。对于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限期撤离工程现场。机械设备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进场,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或撤离。

3.3.9检查开工条件

1)在承包人认为已经具备总体工程开工条件时,应向驻地办申报总体工程开工申请,阐明基建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情况、工料机准备情况、图纸及拆迁到位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地试验室建设情况、标准试验进行情况、测量复核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驻地监理组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总体工程开工申请后,应组织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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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承包人的开工条件。核查要点为:

(1)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手续和资质证明是否已经具备;

(2)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 (3)基准点测量复核是否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 (4)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

(5)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是否已取得临时资质,各项标准试验是否报代表处中心试验室审核。

(6)工、料、机准备是否已经满足了开工需要;

(7)基建(道路、水、电、通讯、办公和生活设施)是否已经达到开工条件; (8)进场设备和人员是否和标书一致。

3)经检查,如承包人基本具备了总体工程开工条件,应准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3.3.10第一次工地会议 1)前提条件

(1)组织机构组建完毕;

(2)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得到批准; (3)基准点复测完毕并得到批准; (4)地面线测量完毕并得到批准;

(5)标准试验代表处中心试验室已复核批准; (6)工、料、机准备基本到位; (7)总体工程开工申请已经提交。 2)会议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代表处组织召开,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计量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业主代表和有关监理工程师参加。

3)会议主要议程:

(1)各方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并宣布人员授权; (2)业主代表宣布对监理的授权;

(3)承包人介绍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并从工、料、机等几个方面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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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陈述进行逐项评价; (5)业主代表明确开工条件,并提出工作要求; (6)监理工程师明确监理工作程序。 4)项目工程开工令:

如果第一次工地会议表明,承包人具备项目工程开工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项目工程开工令,标志工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3.3.1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程序框图 1

承包人组建工程项目部 监理人员进场建立监理组织机构 建立业主(项目部)、监理、承包人之间的正常工作渠道 设计单位交桩(工程测量资料) 承包人进行复测(加密测量控制点)监理检测、复核(土石方工程量) 设计单位 设计交底、技术要点、施工注意事项 总体施工方案及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先进合理。 总体进度计划是否合理可靠。 技术力量(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工地试验室是否满足要求。 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总监代表处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人员、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工地试验室建立及材料进场情况。 标准试验完成。 征地拆迁已完成 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情况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注:1、监理工程师认真阅读合同文件,施工设计图,对疑问、遗漏、错误等问题

及建议,提出监理工程师报告,上报总监办。

2、总监办按监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等表样,交承包人制备,供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使用。 3、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1)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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