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村级留用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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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中45%的做地成本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规定的提留资金及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储备中心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在每宗留用地出让收入核拨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财政局出具联系单,详细列支垫付资金项目清单,并填制资金用款申拨审批表,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核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协议出让留用地项目,凡使用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80%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使用不享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核拨政策指标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应上缴国家、省、市规定的提留资金后,剩余部分的45%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为支持留用地项目建设,土地出让收入中的市本级提留部分,由市财政局以项目补贴的形式核拨给项目所在区财政。

指标调剂的留用地项目出让后,其出让收入核拨按本条规定的前两款执行。 四、留用地项目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监管

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的土地出让收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和使用。

核拨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让收入,必须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方可使用。核拨资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建立一级对一级监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留用地出让收益监管制度。各区政

府(管委会)要建立乡镇、村干部换届、离任审计制度,重点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市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让收益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 各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核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各村要设立专门账户,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并进行定期审计。

五、拆复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集体土地拆复建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收入的收缴和核拨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和杭政办函?2008?1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按照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前发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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