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村级留用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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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自留用地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认知村级自留用地

杭州10%留用地项目与“小产权房”的区别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留用地房产”是指城市化过程中,为了保证撤村建居顺利进行,国务院推行的一个方法。国家在征用农村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后,在其中留10%给当地居委会,鼓励他们单独或合作开发建设。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实行依法出让。房产具有“国有土地证”、“契证”、“房产证”大三证,但是不能分割转让。 留用地可用于发展除经营性房地产外的所有二三产业,包括商业、外来人员公寓、综合大楼等经营性项目以及标准厂房等,让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发展“楼宇经济”、“产业经济”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除鼓励各村将留用地项目用于自主经营和出租等外,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缺少经济的积累、实力有限的实际情况,《暂行意见》也允许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通过合作开发推进项目上马,及早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带来现实的收益。

所以留用地房产跟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不同的概念。一个是国有土地,一个是集体土地。一个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一个则没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第二部分、村留用地获取方式

目前杭州村留用地获取流程为: 1、村/社必须拿到核发指标; 2、凭核发指标到市发改委立项; 3、到市规划局划用地红线;

4、排队等年度计划用地指标,拿到用地指标后才可办理用地手续。

5、签订《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依法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上报批及相关手续办理常需数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一般应配备专项工作人员负责相关报批工作,同时还需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及设计费用(含前期费用)。按西湖区专项调查显示,按照现有政策,留用地“开发性安臵”和“货币性安臵”的价格相差约4万/亩。留用地的取得需要投入30-90万/亩,虽有可能部分返还土地出让金,但加上有些地块上的拆迁安臵费用,一般村留用地取得成本每亩需要几十万甚至超过百万元。

第三部分、留用地开发有三种方式: (1)村自行开发

这种开发模式只能整体转让,不能分割转让。也就是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然后整体出租给第三方经营管理。村民可以通过每年固定的租金达到收益。如留下镇村建造的商业综合楼,虾龙圩村建造的虾龙圩综合楼(紫金港大酒店)。

(2)与外来方合作开发

A:首先需要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来方的合作开发比例(村自留部分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比例与外来合作方成立项目公司

参加竞买,由村集体组织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成本回购。

B: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申领留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合作开发。其中,两家合作开发的项目,外来合作方累计所占土地(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49%;多家合作开发的项目,其中一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占土地(股份)必须超过外来合作方累计所占的比例。

C:合作开发留用地项目需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在召开村民(或股民)会议时,应公布留用地合作开发作价出资(入股)的价格和比例等内容,并报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

D:留用地项目的出资(入股)价格,应以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或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价格为准。

E:不论合作开发还是自行开发,竣工后均可将不超过49%部分按幢、按层转让;剩余部分产权证必须做到村集体名下。 (3)村放弃开发

不设任何条件公开招拍挂出让。村集体组织把留用地转交给政府转为建筑用地招拍挂,政府给予村集体组织出让金返还(出让金返还问题详情可参考杭政办函[2001]15号和[2008]183号文件规定)。 四、留用地项目的合作开发流程

1.受让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公司《名称预核准》资料、项目公司章程、村民(或股民)会议决议和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意见等有关资料,征求市国土资源局意见。

2.市发改委、工商局、外经贸局、贸易局等有关部门凭市国土资源局的确认意

见,依法办理项目公司设立、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

3.项目公司凭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完税证明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并依法办理计划立项文件变更手续。 4.项目公司凭更名后的立项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部分、留用地项目开发注意事项 1、开发贷款问题

根据《银发?2008?21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贷款管理。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

这对合作开发企业来说,必须提高自有资金比例并拓展其他融资渠道。 从杭州市部分银行的执行政策了解看:当前杭州的留用地项目,需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可从银行方面获取为期不超过二年的土地抵押贷款;后期如需再次贷款,仍需经村民(或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方可申请,相关手续及流程极为复杂。 2、产权分割政策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村留用地的产权分割政策不明确。虽然在杭政函[2008]183号、[2005]128号文件中有相应的条文规定,但各方对政策理解不一,后期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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